民政局滥权掘坟:“以毒攻毒”式的行政执法应当休矣

时间:2011-12-01 09:35:14    文章分类:时事点评


前日,河南省项城市高寺镇人张厂在网上发帖称,10月15日,他74岁的父亲张勋峰去世后,按当地风俗土葬,谁知1个月后被项城市民政局组织上百人,于凌晨趁家属不在突击掘坟,家属直到昨日才知遗体已被火化。高寺镇党委书记杨万兴说,张勋峰去世当天,民政局工作人员曾要求家属火葬。1个月后突击起尸,事前未通知其家人,是因为“阻力太大”。(南方都市报2011年11月22日)

又一起民政人员掘坟案!2011年11月19日,中国网络电视台也报道了类似的事例:哈尔滨老太太死后70多天被民政部门掘坟。2011年11月16日,老太太死后70多天被民政部门从坟中挖了出来,送到殡仪馆准备火化,比他们通知上规定的截止日期还提前了两天。这件事情就发生在哈尔滨市阿城区杨树乡富勤村,当地民政部门对此回复称:"现在气温下降,我们怕冻上,所以提前了两天。"

不同的地点,相同的事例。两者之间存在相同之处:一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在先;二是民政执法部门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中国人素来认为死者为大,又讲究入土为安。几千年来形成的土葬风俗要在短期内改变,谈何容易。因此,在一些地方形成了偷埋乱葬的局面。民政局作为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权,要想及时发现和查处,其工作难度之大可想而知。但行政机关便有权因此“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以违法的手段对付违法的相对人吗?

答案不言而喻。作为执法人员,无论其面对的事项有多么复杂,难度有多大,他们都应依法行政,法律没有赋予他们任何特权。以哈尔滨事件为例,民政人员在15天复议、起诉期限未满的情况之下,便在家属未在场的情况下起坟,将尸体火化,其违法性是明摆着的。而河南省项城市民政部门连基本的法律文书都不出具,《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前,行政部门应先责令死者家属限期改正,只有拒不改正的,才可以强制执行。项城市民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同样不具有合法性。

实际上,两地民政部门的执法人员对其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应当是明知的。而之所以明知故犯,有其自己的“理由”和“苦衷”,哈尔滨方面说:“现在气温下降,我们怕冻上,所以提前了两天。” 而项城方面则说:当天凌晨未通知家人是因为“阻力太大”。

对此辩解,没有法律常识的老百姓也不会相信和认可。而这些执法人员之所以敢置法律规定的基本程序于不顾,是有其客观原因的。虽然,依法治国、依法治市的口号已经喊了多年,但在一些执法人员心中并未真正形成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识,法治的观念并未深入到执法部门的执法理念当中。特别是面对棘手、复杂的行政管理事项,执法人员“剑走偏锋”的行为屡见不鲜。

其实,以违法手段对付违法的公民,这种“以毒攻毒”的现象不仅发生在民政部门,在计划生育、城市管理等领域同样存在。前段时间出现的计生人员跨省抓人,以及城管围殴公安人员等等,都与民政部门的滥权掘坟行为具有同质性。

这些事例虽只是个案,但其不良影响却不可小觑。没有程序正义,实体正义无从谈起。执法人员代表国家来执行法律,本应模范遵守法律规定,但其违法行政行为却为广大公众树立了有法不依的坏榜样。群众普遍认为,“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现象在现代中国仍然存在。这一做法损坏了政府的形象,影响了干群关系。

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在《为法律而斗争》中说:“世上不法之事莫过于执行法律的人自己破坏法律。法律的看守人变为法律的杀人犯,医生毒死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这是天下最悖理的事。”笔者认为,纵有千条理由,作为执法人员都没有违法行政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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