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现身说法 少年犯是案板上的鱼肉吗?

时间:2012-01-07 09:16:45    文章分类:时事点评

  2011年12月29日,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分局秦都分局结合这一年来辖区内青少年犯罪的情况,带两名在押的青少年到陕科大附中,向3000余名中学生“现身说法”。1月3日,有关照片上传到网上后,有网友质疑此举“太伤人”;警方则说,此举意在教育青少年,而非让当事人出丑。(《京华时报》1月5日)

  似曾相识的场面已无数次出现,公捕公判大会、执行死刑前的游街示众以及类似的“现身说法”。司法机关乐此不疲。据说都是为了震慑犯罪及法制教育之目的。

  在中国,公民一旦失去人身自由,相当程度上就成了司法机关案板上的鱼肉,除了正常的接受审判、受到法律惩处之外,往往还额外地成为司法机关普及法律知识的演员和道具,且无讨价还价的余地。主办的司法机关几乎都认为这是重要的法制教育形式,丝毫不觉得有何不妥。

  公民应享有基本人权,如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名誉权不受侵犯等,罪犯也不例外。公民犯罪,依据法律自然应受到应有的处罚,但其并不因此而丧失作为人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这个道理说起来都懂,但在实践中却难以被重视,无视犯人人格尊严等现象时常发生。实际上,司法机关在主观认识上对此并不重视,且未因此承担责任,这就是我们国家频频发生犯人被游街示众的原因。

  本起事例中,涉及到少年犯。作为少年犯,我国的法律对其作出特别规定,更应重视对其权利的保护。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刑事诉讼法》等都作了相应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且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还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这些规定就是根据未成年的身心特点所作出的特别要求。而在3000多人的师生面前“现身说法”,无疑违反了上述规定,对少年犯身心将造成极大的伤害,不利于其今后的改过自新。

  指责公安局的做法是对法律的无知,显然没说到点子上。作为公安机关,咸阳市公安分局秦都分局对有关法律规定不可能不知。只是认为,既然你犯罪了,让你现身说法实在算不得什么大错,主观上是为了法制教育,手段是否合规便可以不加考虑。更加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因此而被追究责任的,你听说过吗?早在198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就发出《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明确指出“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在国内外造成很坏的影响,必须坚决制止。”并且提出“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但时至今日,哪家司法机关的领导因此而受到追究的?不仅没有承担过责任,或许,有些司法机关因此去邀功请赏的也不在少数,年终总结报告上或许还多了一条法制教育的“政绩”。押解少年犯进校园现身说法与游街示众有何不同?

  无视少年犯的人格尊严,不把少年犯的基本人权当回事,拿他人的错误为自己的“政绩”或“业绩”作铺路石,将人犯当作司法机关案板上的鱼肉,任其宰割,这些侵犯人权的现象不能一再发生,是该出手制止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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