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所购房产,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分割?

时间:2010-09-05 00:23:08    文章分类:婚姻家庭

案件咨询:

日前,一当事人前来咨询,她与男方结婚六年,现男方提出离婚,房子是婚前男方购买,产证写的是男方的名字,婚后她与男方一起归还贷款,现想了解如果双方离婚的话,该套房产应如何分割?

律师解答: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所以,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如果因市场行情变化产生了房屋增值部分,由于这些增值本身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所以配偶一方仅得到共同归还贷款的一半金额,并不享有增值部分的权益。对于房屋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购房时的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若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处理,即双方均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由双方各半承担。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闸北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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