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9-05 00:48:12 文章分类:损害赔偿
一个真实交通事故案子,受害人在穿越十字路口时,被一辆搅拌车碾压致死,经交警队事故认定,肇事方负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生前系陕西农村人,非城镇户口,但在上海工作生活已两年,律师在诉讼中提出的死亡赔偿金是533,500元,肇事方在法庭上提出异议,认为受害人是非城镇户口,因按照农村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即人民币227,700元,律师提供了受害人在上海工作生活的相关证据,最终法庭采纳了律师意见,判决肇事方要支付受害人死亡赔偿金人民币533,500元。
上述案件具有普遍意义,现在在上海打工的非城镇户籍的人员有千千万万,他们如果遭遇交通事故,是否都可以按照上海市城镇户籍人员来计算赔偿金额呢?根据2006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的精神:“受害人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也就是说,如果要“同命同价”,就要有证据证明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上海,主要收入来源地也在上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比如有租房凭证,居住地居委会或物业的证明,购房产权证等等,个体不同,所要提供的证据也不一样。对于主要收入来源地,根据受害人所从事的职业,需要提供的证据也不同,有的是劳动合同,工资证明等,有的是证人证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等。总之,这些证据向法庭提供的目的就是要让受害人能够按照上海市城镇户籍来获得赔偿,最大限度的保障受害人的利益。使他们不至于在身体和精神受创的同时还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赔偿,这无疑是雪上加霜。作为一名有强烈同情心和正义感的律师,有职责尽一切办法收集对受害人有利的证据,维护其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