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9-05 01:36:09 文章分类:工程纠纷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一)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二)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三)当事人名称在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二、证明当事人签订的合作建房(合作开发)合同合法有效的证据
(一)双方签订的合作建房(开发)合同;
(二)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企业;
(三)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合作开发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合同;如果合作开发的土地使用权系行政划拨取得,应提供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该土地使用权准予合作开发的文件;
三、履行合同的证据
(一)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已交清地价款,并办理了相应的报建手续;
(二)按合同约定提供的建设资金;
(三)所建房屋已经消防、燃气、电梯、主体工程、规划等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