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9-05 01:57:36 文章分类:法律文书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
甲方:
乙方:
2010年2月12日下午,甲方驾驶沪H56768机动车与乙方驾驶的电瓶车在后港后大街同向向南行驶中发生事故,致乙方受伤,现双方就乙方受伤所致损失,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在本次事故中无论被认定承担何种责任,均无异议。
二、事故责任作出后,由乙方直接依法向甲方交强险保险公司主张交强险赔偿,甲方配合。甲方机动车亦投保第三者不计免赔保险,乙方治疗费用超出交强险部分,由乙方直接向该商业保险公司理赔,如依法需要甲方参与诉讼,甲方配合,该诉讼产生的实际后果,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涉。
三、甲方在乙方治疗过程中,先行垫付一定的款项,此款由乙方在获得交强险赔偿后返还给甲方,不足部分在获得商业保险后返还给甲方。
四、乙方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超过保险外的其他损失,乙方明确放弃要求甲方赔偿的实体权利,乙方不得再以本事故要求甲方再次赔偿损失。
五、本协议系就本次事故的一次性处理,双方确认双方之间就此次事故的赔偿不存在本协议以外的权利和义务。
六、协议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不得反悔。
甲方: 乙方: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