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9-05 10:06:48 文章分类:婚姻家庭
案件简介:2006年5月,小郭为结婚购置了一套商品房,他为此付了10万元首付款,又向银行贷了36万元。2006年12月小郭与妻子结婚后,二人开始共同偿还月供。今年初,二人婚姻亮起红灯,双方同意离婚,但却在房产分割问题上产生争执,小郭的妻子认为这套房屋她也有份,要求小郭按房屋目前市值的一半给她补偿。小郭则认为首付是他付的,还贷的大部分钱也是他挣的,妻子的要求不公平。
丁静律师分析: 首先,由于购房合同是小郭婚前与开发商签订的,首付也是在婚前交的,依照《物权法》,"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小郭婚前签订的转让房屋物权的合同已生效,虽然未拿到房产证,但房产证的颁发也是依据这一合同,所以小郭是房屋的实质权利人,房屋是小郭婚前的个人财产。至于还贷问题,可视为小郭的个人债务。虽然是夫妻共同还贷,但还的是小郭的个人债务。另外,关于房产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看小郭夫妻从主观上是否为获取"收益"为目的来考虑。由于离婚时双方只有一套房产,很明显该房产是为了居住而不是获益,因此房屋的自然增值部分,小郭妻子也无权取得。所以,小郭无须支付妻子房屋市值一半的补偿款,但应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银行所偿还的贷款数额的一半返还给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