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9-05 10:07:55 文章分类:婚姻家庭
案情简介:2008年,市民徐女士的女儿与相恋两年的男友喜结连理。由于男方家经济条件一般,徐女士夫妻便为女儿女婿提供首付买了一套商品房,由小两口自己还贷。购买时,房屋登记在徐女士的女儿名下。现在,小两口正闹离婚,为房产分割的事情,徐女士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
丁静律师观点: 按照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被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因此,徐女士夫妻提供的首付款应视为对女儿的赠与,是女儿婚前的个人财产。由于房屋登记在徐女士的女儿名下,房屋视作是其女儿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女方应当返还男方二人共同偿还银行贷款数额的一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