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9-05 10:09:46 文章分类:婚姻家庭
丁静律师观点: 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情况,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这部分出资应认定为受赠子女个人所有;若房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一般认定为向双方的赠与,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装修是对房屋的添附,不能作为房屋的份额进行分割,离婚时,小陈应返还对方这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