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案件必须经过法庭调解程序

时间:2010-09-25 15:25:29    文章分类:婚姻家庭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主持的对离婚案件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并且贯穿于整个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的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就是要求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达成的,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可能有以下三种后果:

一、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和好的协议;

二、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

三、是调解无效,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闸北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常年顾问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蔡绍辉律师 > 蔡绍辉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