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的具体规定?

时间:2012-03-23 15:24:09    文章分类:热点咨询

早在1994年制定的《劳动法》中,就确立了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并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但劳动法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年休假办法,而是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年休假制度。2008年1月1日,国务院制定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该《条例》规定了年休假的享受主体、享受资格、标准等内容,并明确企业有义务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及不能安排休假时应给予补偿,若企业不予支付年休假补偿,可能被责令加付赔偿金,乃至被法院强制执行。2008年9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企业如何适用国务院的年休假条例作出更加明确细致的规定。上述两部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使带薪年休假成为员工实际享有的法定权利。

年休假主体、享受资格、待遇
·年休假主体
  根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年休假享受主体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上述规定的职工,应理解为劳动者,不包括实习生和劳务人员。那么派遣员工和非全日制员工是否有权享受年休假?
  1、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根据《实施办法》第14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2、非全日制职工。《条例》和《实施办法》均未明确享受年休假的职工是否包含非全日制职工。2009年4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有关问题的复函》,确定了员工的年休假天数依据员工本人全日制工作时间确定。由此可见,劳动行政部门对于年休假享受主体范围的理解,并未包括非全日制员工。此外,广东省《关于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第十条明确规定,非全日制职工不享受年休假。
·年休假享受资格
  按照《条例》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12个月)以上的,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的连续工作时间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因此,职工只要符合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条件即可享受年休假,与员工是否处在试用期无关。试用期员工符合上述条件的,也有权享受年休假。
·年休假待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年休假天数、折算方法
·年休假天数的确定
  员工的年休假根据员工的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具体标准是: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休假天数为工作日,不包括法定假日和休息日,也不包括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
  公司在确定员工的法定年休假天数时,还需注意累计工作时间的计算。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
  当然,企业与员工可以约定高于法定标准天数的年休假。按照《实施办法》第13条的规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新入职、离职员工年休假折算方法
  职工新入职且符合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同样, 对于离职员工,其离职年度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也应进行折算,即(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需要提醒的是,如果该职工在离职前多休了年休假,多休的天数不再扣回。

年休假安排及补偿
·安排年休假既是企业的义务也是企业的权利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年休假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进行安排;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可见,安排年休假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从另一个角度看,统筹安排年休假也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合理的使用这一权利,既保证员工的休息权利,又能保持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年假补偿的计算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只有在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只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职工本人的月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天)。其中“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top   年休假常见问题 Q:员工加班,用人单位能否以安排补休形式而取代支付加班费?
A:员工加班,分为工作日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三种情形。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此,对于员工加班,应按情形区分处理,仅在员工休息日加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而不须另行支付加班费。
需要注意的是,在综合计算工时制员工加班的情况下,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企业不能以安排补休的形式而取代支付加班费。
Q:用人单位可否规定员工生病需请假的,一律须先使用年休假?
A:从法律层面看,虽无相关禁止性规定禁止规章制度做此规定,但从两种假期的特点和目的,做此规定则欠缺一定合理性。年休假与病假的性质及发生事由不同,前者是法律要求用人单位按员工工作年限给予员工的全薪休假,具有福利性;后者是在员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的情形下用人单位给予员工治病休息的时间,具有救济性,在此期间劳动者享有一定时间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病假工资待遇。员工在发生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情形的,即有权向单位申请病假,用人单位无权拒绝员工正当的病假申请。当然,若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同时自愿申请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依照年休假的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安排。此外,当员工的当年病假累计达到某种情形时,用人单位可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而确定相关年休假待遇。 top   年休假案例分享—辞职员工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报酬 基本案情:
  2008年8月1日,李小姐硕士毕业后进入上海某家外资企业工作并担任高级设计师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李小姐的每月薪酬为税前6000元。2009年10月9日,李小姐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早一个月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报告,公司批准了李小姐的辞职申请,并约定双方劳动关系在2009年10月31日解除。办理离职手续时,对李小姐2009年度应休未休的年假是否应当支付年休假工资,公司与李某各持己见。李小姐认为: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自己因为工作而没有休假,公司理应支付年休假工资。公司对此满腹委屈:并不是因公司原因而致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并且如果李小姐不离职,年底公司业务少时肯定会安排李小姐休年假,一年还没有过完,怎么能说是公司没让李小姐休假呢。况且员工休年休假通常应当提前书面申请,公司进行安排,李小姐没有提出休假申请,应视为其放弃休假,于情于理公司都不应当向李小姐支付休假期的工资。
案情分析及法律建议:
·争议焦点
1、李小姐是否具有享受年休假的资格?
2、本案中,李小姐能够获得年休假补偿吗?
·案情分析:
1、争议焦点一
  按照国务院的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员工是否享有年休假的资格依据员工的连续工龄来确定。《条例》第二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在本案中,李小姐2008年8月1日开始在公司工作,到2009年7月31日就连续工作满1年了。因此,按照法律规定,李小姐具有享受年休假的资格。
2、争议焦点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上述规定并未区分是用人单位主动解除/终止还是员工主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按照采用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的法律适用原则,上述规定也适用于员工辞职的情形。因此,公司应按照李小姐的当年在公司的工作时间折算李小姐的年休假天数,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法律建议
1、对于离职的员工,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员工当年应享有的年休假天数,尽量在离职前安排员工休假,不能安排的,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2、用人单位在假期管理环节,应注意保存员工已享受年休假的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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