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法院可以收集证据?

时间:2010-11-29 16:16:42    文章分类:热点咨询

依据民诉法第64条第二款及民诉意见第73条。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民诉意见第73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

  (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执业机构: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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