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股东/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协议

时间:2011-01-28 10:26:35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挂名股东/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

 住所地:

 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地:

鉴于   公司是合法成立的内资公司,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由乙方作为挂名股东/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      甲方作为   公司的实际股东/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享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实际权利及义务;

二、  乙方作为挂名股东/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没有实际出资,仅是工商登记及股东薄登记的形式上的股东/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乙方不主张任何作为股东/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转让权、股份优先购买权、股份收益权、选举权、表决权、派生诉权、经营管理权、资产处置权等等。

三、  乙方作为公司的挂名股东/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除为公司注册、注册事项变更、股权转让、注销等履行程序性的职责,承诺不行使任何实际的职权,且同意将全部职权授权给甲方行使,乙方不承担甲方行使职权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

四、  甲方权利义务

(一)  甲方全权行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权;

(二)  股权的自由转让权;

(三)  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报酬;

(四)  甲方且应确保公司的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不得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

2.不得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3.不得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

4.不得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

5.不得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

6.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及章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司利益及甲方利益的行为。

五、  乙方不参与公司的任何经营管理活动,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与乙方无关,因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乙方或/和第三人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追偿。

六、  乙方权利义务

(一)  乙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获得报酬;

(二)  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知情权;

(三)  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非因诉讼及法律责任承担之必须,不得将本协议约定向第三人披露;

(四)  乙方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将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全部或部分擅自转让给甲方外的第三方。

(五)  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办理公司股权转让、法定代表人变更及公司其它工商变更的所有法律手续;

(六)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以挂名身份或职务签署公司任何生产经营性及非生产经营性文件;

(七)  不得利用挂名身份或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或侵吞公司资金、财物;

(八)  其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司及甲方利益的行为。

七、    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作为乙方积极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的报酬。

八、    任何乙方违反本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九、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十、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执业机构: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海淀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合同审查 文书起草 调解谈判 常年顾问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李冬晓律师 > 李冬晓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