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2-12 10:36:10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市 区(县)
采 购 合 同
买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联系人: 手机:
税号:
卖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联系人: 手机:
帐号: 税号:
开户行:
买卖双方秉持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买卖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标的
(一)货物明细(可附件)
品名
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含税)
金额
备注
货款总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RMB )
(二)上述合同总价包含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之前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成本及利润、包装费、装卸费、仓储费等)及后续的开箱检验、保修等费用。
第二条 质量标准
(一)本合同项下货物质量标准选择下列第 种作标准:
1.国家标准 ;
2.部颁标准 ;
3.行业标准 ;
4.凭样品买卖,样品由 方提供,由双方确认后封存。附样品品质、性能说明作为合同附件。
5.其它标准 。
(二)有关配件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双方同意按下列标准执行: 。
(三)双方约定,卖方应当保证其所售货物达到该种产品应当具备的质量标准或与样品一致,并且是原厂正品、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完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及数量要求。
(四)本合同项下货物采用卖方或第三方标准的,须由 方提供书面载体标准并作为合同附件。
第三条 交货期限
本合同项下货物交付时间按下列第 项执行:
(一)一次性交货时间: 年 月 日交货。
(二)分批交货: 年 月 日交付 , 年 月 日交付 , 年 月 日交付 。
第四条 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为买方所指定的地点, 市 区(县) 路 号
第五条 交货及费用负担
本合同项下货物交付按下列第 项执行:
(一)卖方负责将货物运送至买方指定地点,运费、保险费、装卸费等由卖方承担。
(二)买方自提,运费、保险费等由买方承担,装车费用由卖方承担。
(三)卖方代办托运,运费、保管费、保险费等费用由买方承担。
(四)卖方在交货时应当一并将涉及货物的各种单证和票据交付给买方。
(五)其他约定 。
第六条 包装、运输费用负担
(一)卖方应根据货物特点进行坚固包装使其防水、防潮、防腐、防锈、防震并在正常的情况下适于水运、空运和长途内陆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搬运的要求。专用、特殊安装工具材料和易磨损部件应进行适当的包转并采取特别保护措施,包装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需要在每一包装箱(物)表面显著位置以显示方式标明合同号、箱号、收货人、目的地、内件品名、尺寸规格、数量、重量等,并对每一包装箱内货物附以标签,标明其在安装图纸中的编号。另外,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及其对装卸操作的要求在包装箱显著位置以英文或中文标明“保持干燥”“此面向上”“小心轻放”等国际惯用图示。
(二)对因包装不当产生的货物灭失与毁损的责任,由卖方承担。
(三)货物运费由卖方承担。
第七条 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一)买卖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组织验收。
(二)买方应在货物交付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提出异议,否则,视为货物交付验收合格。交付验收合格的结果视为货物在外观、数量、型号、规格上完好无缺失的证明及卖方履行其义务的必要证据,验收合格的确认并不使买方丧失因质量问题而向卖方索赔和求偿的权利,同时不解除卖方对于货物质量缺陷或瑕疵缺陷负有的相应担保责任。卖方应当在买方提出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异议成立,卖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或其指定收货人之前的货物风险由卖方承担,相关的保险费用、包装、保管、仓储、装卸费用由卖方承担,货物灭失及毁损的风险亦由卖方承担。
(四)买方和(或)买方指定收货人签署本合同项下货物检验合格的日期视为卖方正式交付货物的日期,此后,有关保管、保险、灭失与毁损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货物所有权亦同时转移给买方。
第八条 货物的安装、调试
货物的安装、调试按下列第 项执行。
(一)货物的安装、调试工作由卖方完成,费用由卖方承担。
(二)货物的安装、调试由买方完成,卖方须予以现场技术指导。
(三)其他约定 。
第九条 结算方式
结算按下列第 项执行。
(一)货到经买方验收合格,凭卖方 (增值税/普通)发票,一次性支付。
(二)合同生效后 日内,买方支付合同总额的 ,货款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预付款。在货物交付并验收合格后,买方支付合同总额 ,货款人民币 元(大写: );上述款项的支付须凭卖方 (增值税/普通)发票;货款总额 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若无质量问题,则无息返还。
(三)合同生效后 日内,买方支付合同总额的 %作为定金,货物交付验收合格后 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 ,货款人民币 元(大写: ),定金抵作货款;上述款项的支付须凭卖方 (增值税/普通)发票;货款总额 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若无质量问题,则无息返还。
第十条 保修与维修
(一)本合同项下的货物质量保证期为安装调试合格之日起 年。保修期间服务标准为7*24服务。
(二)保修期内,卖方对货物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故障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维修,对出现故障的部件、元件或零件免费进行修理或更换;对需要现场维修的,卖方技术人员应在收到买方故障通知后,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进行维修。
(三)保修期满,卖方应持续对货物使用期间出现的故障提供维修服务。对所需费用,卖方应仅收取正常的成本费用。
(四)保修期内,对保修范围内的保修服务所发生的全部物质损耗和人员费用均由卖方予以承担。卖方未及时承担保修责任的,买方有权采用其他渠道对货物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对因货物在保修期间质量缺陷造成的买方和(或)第三人的财产和(或)人身损失,卖方应予以赔偿,对本条中应由卖方承担的全部保修和(或)赔偿费用,买方有权在卖方保证金中予以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买方有权继续追索。
第十一条 索赔的解决方法
如交付货物不符合本合同规定而致买方损失的,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买卖双方可协商选择下列方式解决:
(一)同意买方退货,并将退货金额以合同原价款偿还买方,并负担因退货而发生的一切买方的经济损失及费用。
(二)按照货物的瑕疵程度,损坏的范围和买方所遭受的损失,将货物折价给买方,卖方再补足损失。
(三)调换有瑕疵的货物,换货必须全新并符合本合同规定。卖方负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买方遭受的所有经济损失。所调换货物的质保期仍应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重新计算。质量保函有效期应同步顺延。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免责
(一)不可抗力是合同签订后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社会和自然事件,包括严重的自然灾害、战争、叛乱、动乱、罢工等。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合同履行时,则延迟履行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价格。
(二)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或电子函件形式通知另一方,在三天内还应用特快专递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对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三)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30日以上时,双方应根据事件评估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合同的修改或终止。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四)违约方违约期间发生不可抗力或违约行为延至不可抗力期内,则其违约责任不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买卖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双方的约定和合同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如卖方迟延交货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免责外,卖方应付给买方每日迟延货值总额的5‰的迟交违约金;超过20日,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卖方应当将买方预付的货款全部退还买方,上述违约金仍应支付。
(二)买方逾期付款,则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向卖方支付未付款项的违约金。
(三)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中的承诺、保证及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补足差额。
(四)如因卖方行为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卖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因此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合同所称之经济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仲裁费用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第十四条 其他
(一)双方若无其他书面说明,则本合同中当事人提供的住所地视为双方来往函件的邮寄地址。
(二)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一)未尽事项,双方可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补充协议之间事项约定冲突的,以最新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二)双方应当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磋商,磋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买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买方(签章): 卖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