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范本

时间:2011-02-12 10:48:33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市  区(县)

加工承揽合同

定作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联系人:                                 手机:

税号:     

承揽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联系人:                                 手机:

帐号:                                   税号:                  

开户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加工成品(可附件)

品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含税)

金额(元)

总金额:(大写)                    元整(RMB            )

上述合同总价包含承揽方将定作物交付给定作方之前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成本及利润、包装费、装卸费、仓储费等)及后续的开箱检验、保修等费用。

第二条 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一)成品质量选择下列第    种作标准:

 1.国家标准   ;

2.部颁标准   ;

3.行业标准    ;

4.其它标准       。

(二)加工定作物,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作为验收的依据。

(三)质保期限:质保期 年。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第三条 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一)(用承揽方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揽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方检验。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质量时,定作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二)(用定作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定作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

   第四条 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一)承揽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赔偿。

   (二)承揽方应当对知悉的定作方的技术进行保密,未经定作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留存技术资料的复制品。 

  第五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

   (一)按照合同第二条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二)定作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三)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六条 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一)本合同项下定作物交付时间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一次性交货时间:  年 月 日交货。

2.分批交货:  年 月   日交付       ,  年 月  日交付           ,  年 月  日交付       。

(二)交(提)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三)交付地点:         

  第七条 交付方式

(一)本合同项下定作物交付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承揽方负责将定作物运送至定作方指定地点,运费、保险费、装卸费等由承揽方承担。

2.定作方自提,运费、保险费等由定作方承担,装车费用由承揽方承担。

3.承揽方代办托运,运费、保险费等费用由定作方承担。

(二)承揽方在交货时应当一并将涉及定作物的各种单证和票据交付给定作方。

(三)其他约定                                        。

 第八条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承揽方应根据定作物特点进行坚固包装使其防水、防潮、防腐、防锈、防震并在正常的情况下适于水运、空运和长途内陆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搬运的要求。专用、特殊安装工具材料和易磨损部件应进行适当的包转并采取特别保护措施,包装费用由承揽方承担。承揽方需要在每一包装箱(物)表面显著位置以显示方式标明合同号、箱号、收货人、目的地、内件品名、尺寸规格、数量、重量等,并对每一包装箱内定作物附以标签,标明其在安装图纸中的编号。另外,应根据定作物的特点及其对装卸操作的要求在包装箱显著位置以英文或中文标明“保持干燥”“此面向上”“小心轻放”等国际惯用图示。包装费用由承揽方承担。

   第九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一)货到经定作方验收合格,凭承揽方   发票一次性支付。

(二)合同生效后 日内,定作方支付合同总额的   ,货款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预付款。在定作物交付并验收合格后,定作方支付合同总额   ,货款人民币 元(大写:    );上述款项的支付须凭承揽方   (增值税/普通)发票;货款总额  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若无质量问题,则无息返还。

(三)合同生效后 日内,定作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作为定金,定作物交付验收合格后,定作方应在定作物交付后  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   ,货款人民币   元(大写:   ),定金抵作货款;上述款项的支付须凭承揽方   (增值税/普通)发票;货款总额  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若无质量问题,则无息返还。

第十条 定作方的违约责任

   (一)中途无故解除合同,偿付未履行部分   %的违约金。

   (二)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定作方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揽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方应当偿付承揽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三)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方实际支付的保管费用。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6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费用时,定作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承揽方的损失。

  (四)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未付款违约金。

(五)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一条 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定作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酬金或价款;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二)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方应当偿付定作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方赔偿损失。

   (四)逾期交付定作物(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的千分之五偿付违约金。

   未经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权拒收。

   (五)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方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方实际支付的保管费。

   (六)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七)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八)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方调换、补齐的,由承揽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九)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方有权拒收,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是合同签订后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社会和自然事件,包括严重的自然灾害、战争、叛乱、动乱、罢工等。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合同履行时,则延迟履行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价格。

(二)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或电子函件形式通知另一方,在三天内还应用特快专递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对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三)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30日以上时,双方应根据事件评估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合同的修改或终止。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四)违约方违约期间发生不可抗力或违约行为延至不可抗力期内,则其违约责任不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    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定作方(签章):                         承揽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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