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3-10 22:12:36 文章分类:常识介绍
一般人身损害与医疗事故残疾赔偿金的异同
案例1、
2005年9月9日上午,在四川达州巨全双语学校上初中的城镇居民龚某因患感冒,向班主任请假看病。但随后,龚某并没有去看病,而是到生活老师那里拿到寝室钥匙回到寝室睡觉。 一觉睡到下午4点,龚某想赶到教室上课,刚下到5楼,便觉头昏眼花,想要呕吐。她手扶走道边的铝合金窗(高度92厘米),将头伸出窗口。由于双脚离地重心朝下,加上两手无力,头昏眼花,竟摔了下去,当即昏迷。到龚某苏醒过来,时间已是下午6点,她发现自己躺在草坪上,遂大呼救命。随后,龚某被师生送到医院抢救,经医院诊断为龚某腰3椎体骨折脱位,椎管狭窄,右踝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龚某虽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却留下了终生残疾。经鉴定,伤残程度为6级。
随后,龚某的父母与学校商谈赔偿问题,但协商未成,于是将学校告上法庭。原告龚某认为校方应当向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和管理,而该校的窗台没有按照建设部的规定达到相应高度,导致事故发生,造成龚某终生残疾,依法应予以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龚某在校生病期间,学校未给予及时的关心照顾,致使其坠楼受伤。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管理、保护义务,是导致龚某受伤的过错原因,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案发时,龚某已满12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有一定的自我保护能力,但龚某在生病过程中未主动求救,失去了外力帮助的机会,导致自己无人照顾坠楼受伤,自己也应承担一定责任。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总赔偿数额的50%,计98222.62元。
案例2、
2003年8月的一天,家住四川双流县城镇居民的尹某因转移性右下腹疼痛伴呕吐到双流县第二人民医院诊治,经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当日在术前的麻醉及手术同意书中,患者及其亲属均被告知将要施行的是阑尾切除术。 但该医院在手术中却发现患者“右卵巢病变”,之后,医院在未向病人或病人家属履行书面告知签字义务及未请妇科医生会诊的情况下,即由外科医生施行卵巢手术。后来尹某因妇科疾病到华西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腹腔镜检查发现其右卵巢缺如,遂与双流县第二人民医院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协商不成, 尹某于是将医方告上法庭。
经被告申请,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分析认为,相关材料说明,双流二医院在手术中发现右侧黄体囊肿,该院医生在尚未探明该囊肿是卵巢囊肿或输卵管囊肿情况下,进行了右侧黄体囊肿切除,术后2年在华西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腹腔镜检查示尹某双侧输卵管粘连,右卵巢缺如。这有可能是在阑尾手术中切除了右侧卵巢及其囊肿,亦有可能在囊肿剥离切除术中切除了囊肿及大部分卵巢组织,以后残余卵巢组织萎缩纤维化,功能下降。结论是此病例属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病例属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相对应的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法院认定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8.33万余元。
评析:
一般人身损害与医疗事故残疾赔偿金的异同
上述两个案例原告同为城镇居民,均涉及残疾赔偿金问题,案例1为六级残疾,案例2为八级残疾,前者的残疾等级高于后者,但从赔偿数额的总值看,似乎前者的赔偿数额比后者高不了多少,这种局面的产生是缘于一般人身损害与医疗事故关于残疾赔偿金赔偿的规定的不同。
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关于残疾赔偿金问题规定于最高院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第25条,该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医疗事故关于残疾赔偿金问题规定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五)项,在该条中残疾赔偿金被称为残疾生活补助费,该条规定: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两者主要的不同在于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一般人身损害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如果是城镇户口,则是上年度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如果是农村户口,则是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而医疗事故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是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即年平均生活消费水平。一般来说,可支配收入都是远远高于平均生活消费水平的。对于残疾赔偿年限,一般人身损害,就起诉时而言,最长是20年,而医疗事故则是30年。05年四川省城镇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386元,而城镇年人均消费支出为6891元。按照05年的统计数据,在上述案例中,原告均为城镇居民,案例1为六级伤残,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其赔偿系数为10,其残疾赔偿金为83860元。案例2如果原告为六级伤残,按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计算,其赔偿系数为15,其残疾赔偿金应该为103365元。也就是说,同样的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的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反而占优。在一般人的印象之中,医疗事故赔偿一定是不如人身损害赔偿来得多,但事实上,在残疾赔偿方面,医疗事故的赔偿是高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