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9-08 18:00:11 作者:于洪军 文章分类:综合言论
文/于洪军
本文认为:体制改革最突出的特点是它的整体性,这一特点增加了体改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它要求体制改革的决策必须实现最优化。满足这一要求,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现实的。针对目前体改决策的问题,实现体改决策最优化,必须要统一行使使决策权;将决策表现为法律;并要实现决策的民主化和程序本身的法律化。
我国正在进行的和将要全面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是一场意义深远的社会革命。从国内方面说,它是在总结五七年反右扩大化以后一系列错误决策带来惨重损失的教训的基础上的抉择;从国际方面说,它是在新技术革命到来之际所作出的关系到中华民族前途命运的抉择,是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之间、社会主义制度的各个国家之间的一场紧张的竞争和竞赛。所以,体制改革只能成功,不允许再次失败。而充分认识体制改革的整体性特点及其对体制改革决策的要求,对于取得体制改革的最后成功,则具有重要意义。
整体性是体制改革最突出的特点
整体性是系统科学中常用的概念,它的基本含义是:存在于万物之中的任何一个系统,既有其内部各子系统的相互联系和作用,又有该系统与外部环境的相互联系和作用。对任何一个子系统的任何改变,都必然要引起其他子系统、系统、系统外部环境的相应变化。旧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是一个大的系统,体制改革实质上是从这样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进行的:一方面对系统内部的某些子系统、要素加以改变,一方面将各要素、各子系统重新排列组合,使系统环境相应改变。这样,新的体制,也即合理、高效运行的系统、要素才能形成。因此,某一局部体制的改革,必然要引起其他的体制、整个体制以及体制之外的环境的相应变化。牵一发而动全身,在体制改革与以往的社会革命相比的不同特点当中,整体性是它最为突出的特点。
一、体制改革的整体性特点在正在进行的体制改革中的表现。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体制改革主要是绕着经济体制进行的,一直称作“经济体制改革”。但九年来的实践表明,经济体制的某一部分的改革与其他部分的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及精神文明建设等是不可分割的。按照“七五”计划,当前的体制改革是以增强企业活力为中心展开的。所以,企业体制的改革已经在全国各地蓬勃开展。由于企业体制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之上的,所以,与农业体制相比,它的改革就更为明显地表现了体制改革的整体性特点。
㈠没有其他方面的同步和相继的改革,企业体制改革的预期目的无法实现。
企业体制改革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增强企业活力,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但是,市场体系如果不同时建立和完善,企业缺乏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就无法在平等的条件下开展竞争。不但不能获得商品生产者的活力,甚至会出现排斥市场、依附行政机关的不正常现象。而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又需要国家的计划、物资、价格、财政、金融等方面的管理体制同时和相继地进行改革。所以,企业体制的改革离不开其他经济体制的改革。
增强企业活力,必须要改革国家对企业实行直接控制的管理体制。这又涉及到政府与企业的权限如何划分、企业干部如何进行管理以及如何加强法制、建立和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以保障企业与政府的不可避免的纠纷的公正处理等方面的政治体制的改革。没有政治体制的这些方面的同步和相继改革,国家对企业由直接控制向间接控制的转换就无法完成,企业体制改革仍然无法实现增强企业活力的目的。
企业改革的最终目的是发展社会生产力。为此,改革后的企业体制要为高技术的应用和发展提供动因。但如果只是在企业体制上达到了这一要求,而科学、教育事业发展缓慢,企业应用和发展高技术所需要的高度熟练的从业人员就不能得到及时的满足。这就向我们提出了科技、教育体制的提前改革问题。这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此外,进行企业体制改革,不同时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文化水平,新的企业体制就可能无法建立。即使建立起来,由于不注入先进的主体意识,企业仍然不能真正获得活力。而提高人们的改革心理承受力及思想、道德、文化水平也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所以,离开精神文明建设的同时进行,企业体制的改革是不可能顺利进行或是无法实现其最终目的的。
㈡企业体制改革措施不当,将给其他各个方面带来严重影响。
企业体制的改革不是一般经营方法的改革,而是经营制度甚至是公有制的具体形式的改革。它不仅涉及到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而且还涉及到工人在企业中的地位这类国家制度问题。因此,企业体制改革不从整个体制改革着眼,不从社会发展的未来着眼,某些从局部、从当前看来非常有效的改革措施,都可能造成于全社会、于子孙后代不利的严重后果。
当前,企业体制改革中广泛试行的租赁制、承包制等措施,如果措施得当,则可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并经得起社会继续发展的考验;如果措施不当,则可能导致企业行为短期化、社会债权债务关系紊乱,从而引起社会经济的严重混乱
租赁制、承包制等措施不当,还可能干扰社会秩序、影响国家政治局面的稳定。据《中国法制报》报道,无锡市郊区、无锡县、江阴县的三个检察院,在一九八五年到一九八六年的近一年时间里,查获在“承包”幌子下进行贪污、诈骗、投机倒把的经济犯罪案件共三十二起,占同期经济犯罪案件的百分之三十一。其中严重的经济犯罪,在很短的时间内就给国家造成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损失。(注①)
制定企业改革措施,如果只考虑创造高于原体制下企业的利润,那么,一些资本主义初期的某些经营管理制度也是可以采用的。但是这样一来,企业职工的主人地位就发生了变化,随之而来的就是其劳动热情受到抑制。长久下去,人们的思想、道德、观念必然要发生扭曲。以长远的观点看,又必然限制甚至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二、体制改革的整体性特点,必将在即将到来的政治体制的全面改革中得到表现。
政治体制应从哪几方面进行改革?许多学者已对此做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党政分权、政府与企业分权、上下级行政机关分权、公民参与政治,实行干部选任制和聘任制这些方面的改革恐怕是势在必行的。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的改革都将与他方面的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与精神文明建设不可分割。如干部制度改革与党政关系制度的改革就不可分割。干部实行选任制和聘任制,就必然要派生出招聘、考核、提职、降职、奖惩、监督等一系列的新工作。那么,这些工作,哪些要由党的组织部门去做,哪些要由政府去做?或者由一方来做,另一方如何配合?这些党政分工方面的问题不在改革中形成新的制度,干部制度的改革就是一句空话。
再如,干部制度改革与经济体制方面的企业体制改革的不可分割。在仍然把企业干部作为“国家干部”进行管理的情况下,企业无论如何也无法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的商品生产者。
又如,干部制度改革与精神文明建设的不可分割。先进的干部管理制度,需要大批具有现代头脑、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较高思想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水平的人才。因此,发展教育事业、大量培养领导人才和其它社会管理人才就必须要及时早着手。无此,先进的干部制度也无法充分发挥它的效能。而发展教育事业则又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
有人会以农村改革的成功来否认体制改革的整体性。对此,笔者认为:农村改革后实行的以家庭承包为主的经济责任制,最适合目前农村低下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因而收到了明显的改革效果。也正是因为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低下,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对政府及其他生产部门的依赖性不强,才使它的改革的推行较为迅速和顺利。但是,在充分肯定农村改革的历史性成功的前提下,我们仍然可以看到它与全社会改革的不可忽视的联系。由于文化、教育事业发展较慢,农民的文化水平普遍落后;由于思想领域中反封建斗争开展得不力,社会主义的法制观念普遍淡漠,而封建的宗法观念、迷信思想乃至迷信活动却极为流行,有的地区甚至非常猖獗;由于国家对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管理不健全,有的地区的各种不良风气,如酗酒风、赌博风、早婚风非常盛行。这些现象的出现说明:即使是在与外界联系不紧密的农村,在其改革措施的推行中,如果其外部环境不同时做出相应改变,也会引起某些严重的后果。当然,农村改革的功绩是有目共睹的。我们不能苛求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实行的农村改革尽善尽美,但其中呈现出来的社会体制改革的整体性特点,却完全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以夺取全面体制改革的最后成功。
体制改革的整体性特点要求
体制改革的决策必须实现最优化
任何社会革命的成败都取决于它的决策的成败;任何社会革命的任何重大损失,都能从其决策上找到根源。这是为一切社会革命的实践所证明了的客观规律。体制改革既然是一场革命,自然也逃脱不了这一规律。由于体制改革具有整体性特点,所以,在体制改革的一切失误中,决策的失误是最常见的失误,也是最重大的失误。轻者可能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重者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动荡,推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进程。因此说,体制改革的整体性特点又对改革的决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体制改革的目的不是为了取得单一的经济发展。它的最后成功应当符合三个标准:
第一、改革后的新经济体制最适合和最能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新政治体制最有效地保证新经济体制的运行,在此基础上能够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第二、新旧体制并存的期间应当是最短的。
第三、新旧体制的转换应当是最少反复的和有条不紊的。
以上三个衡量体制改革是否成功的标准缺一不可。因为根据历史发展规律,社会总是前进的,第一个标准终究是要达到的。但如果新体制的运行是经过很长时间以后才开始的,新旧体制的转换是以造成惨重损失为代价实现的,那就不能说是我们“这次”体制改革取得了成功,而是“最后那次”的体制改革取得了成功。当然,新体制形成后还要不断改革,以使之不断完善和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但这种改革不是目前意义上的全面的体制改革。所以,在一定意义上说,第二、第三条标准是更为重要的标准。
根据体制改革的整体性特点,达到上述的三个标准,必须在体制改革的决策上做到以下三点:
第一、选择能够带来最大效益的新体制的最佳目标模式;
第二、选择实现这种最佳目标模式的最佳总体改革方案;
第三、根据最佳总体改革方案,选择最佳具体改革方案。
这里所说的“最佳”,不是完全客观化的“最佳”,在后人眼里的更为客观的“最佳”是不可能实现的,我们只能在当前的历史条件下,充分发掘中华民族的智慧,运用以往人类积累的知识,产生出各种设想及方案,然后从这些设想和方案中选择出“最佳”。所以,上述体制改革决策必须要做到的三点,归结为一点。就是要实现体制改革决策的最优化。这也就是体制改革的整体性特点对体制改革决策的特殊要求。抛弃对决策最优化的争取,企图按“摸着石头过河”和所谓“撞击反射法”去进行体制改革,是与体制改革的整体性的要求背道而驰的,也是永远实现不了体改决策的最优化的。因而是不能取得改革的成功的。
实现体制改革决策最优化的可能性与现实性
体制改革的整体性特点,一方面要求体改决策必须实现最优化;另一方面,又使这种决策变得极其艰巨复杂。任何一个人,(包括卓越的领袖人物和某一方面的理论权威),任何单一学科的研究机构,只要一触及到某一具体领域的体制改革问题,各种理论上和实践上的问题便会纷至沓来,令你如面临一大团乱麻,永远也无法理清头绪。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企业体制改革至今没有形成彻底的理论,没有形成可以全面推行的改革方案,也说明了这种决策的艰巨性和复杂性。
这样看来,实现体制改革决策的最优化是可能的和现实的吗?
当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使世界成了一个大村庄,整体观念加强了。可以说,科学技术的发展是形成体制改革的整体性特点的最重要的原因。(因而也是体制改革决策艰巨复杂的间接原因)。但是,科学的发展同时又为我们提供了实现体制改革决策最优化的最有效的手段,即新兴的交叉学科的劲旅——软科学的形成、发展和应用。
软科学是一门具有高度综合性的科学。为决策服务是它的主要功能。它不是依靠某一个人的智慧和力量,也不是依靠某一学科的群体力量,而是依靠多学科的知识群体,应用各个门类的科学技术来为决策服务。
体制改革这一社会工程如此庞大,其决策如此艰巨复杂,那么实现决策的最优化,除了大力发展和应用软科学别无他路。软科学在体制改革决策过程中的应用,我们不妨将其称为“社会革命软科学”。而在现有条件下,在“社会革命软科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形成的体制改革决策,也就是我们所需要的“最优化”决策。所以,由于软科学的兴起,体制改革决策无论如何艰巨复杂,都完全可能实现最优化。
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发展“社会革命软科学”已经具备了成熟的条件。
从客观方面看:
第一,我国旧体制的弊端已经暴露无遗。这方面的材料,只要深入下去便俯拾皆是;广大群众、广大干部、知识分子、研究机构、学术团体,都生活于或存在于旧体制当中,他们从不同角度产生的对旧体制的认识,以及根据这种认识而产生的关于体制改革的意见、设想,无疑也是重要的材料。这种材料,只要创造一个畅所欲言的环境,更是无比丰富。改革是在中国进行,改革是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这两方面材料能保证我们更加科学地解剖旧体制,从而看到哪些是应当坚持的,哪些是应当改善的,哪些是应当抛弃的。所以,它们是发展我国“社会革命软科学”所必需的基础材料。
第二,体制改革是世界上各个社会主义国家所共同面临的问题。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在经历过的和正在进行的体制改革中,积累了极为宝贵的经验,有的还形成了完整的理论。他们的成功经验我们可以结合自己的情况直接利用或经过改造利用;他们的失败教训,我们可以避免它在中国重演或减小到最低限度。这方面的材料也是非常丰富的。它们是“社会革命软科学研究”的极为宝贵的信息要素。
第三,当今社会上,有些资本主义国家商品经济高度发达,与此相适应,其民主与法制也较资本主义初期有了很大的发展。资本主义在其几百年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极为丰富的实践上的经验教训和经济、政治理论上的各种学说。我国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就没有理由忽视这些实践上的经验教训和理论上的各种学说。它们有的作为中性手段和方法,可以为我们结合实际加以选择采用,如:多种经济并存、市场机制、计划机制、股份制、租赁制等方面的东西,就可能为我们选择采用;有的与国家本质有密切关系的,可以为我们批判地吸收;有的资本主义胎带的、至今仍无法克服的弊端、发展过程中的弯路,我们可以作为反面教训预先避免。所以说,资本主义国家在商品经济、民主法制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实践经验和理论学说,也为我们进行“社会革命软科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要素。
第四,我们的体制改革到现在已经进行了八年之久,这中间,改革实践所取得的成就及存在的问题,各方面理论上取得的突破,为我们继续改革铺好了第一个台阶。对这八年的实践和理论加以总结和发掘,将使我们踏上这个台阶,准确地铺设下一个台阶,从而顺利地走过改革之路。所以,八年多的改革实践和理论成果,也为我们进行“社会革命软科学”研究提供了宝贵的信息要素。
从主观方面看:
第一,对发展软科学研究,我们党和政府已经有了较高的认识。这集中表现在赵紫阳同志和万里同志一九八六年在全国软科学研究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
第二,我们的软科学研究队伍已经初具规模。据一九八六年人民日报透露:中国当时已有各种软科学研究机构四百二十个。研究人员有一万五千多人。(注②)我们完全有能力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社会革命软科学研究中心”,统一研究设计出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其他软科学研究机构,再在研究中心的统一布署下,研究设计出具体的改革方案。
第二,我们已经具备了一支能为“社会革命软科学”研究提供思想材料的强大的后备军。据有关材料透露,在全国现有干部中,有二百二十八万多人具有大专文化程度。(注③)这些人当中,除了直接从事体改工作的以外,仍不乏关心改革且有相当研究能力的人才。
既然我国目前已经具备了发展“社会革命软科学”研究的主客观条件,那么实现体制改革决策的最优化就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现实的。
实现体制改革决策最优化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实现体制改革决策权的统一行使
根据第六届全国人大的授权,经济体制改革的决策权由国务院统一行使。政治体制改革也应与此相适应。全国人大享有体制改革的最高决策权;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统一行使体制改革的决策权,这是我国的政权构成形式所决定的。不仅如此,它还是实现体制改革决策最优化的前提。
第一,只有统一行使体改决策权,才有可能集中宝贵的人力、物力等“社会革命软科学”研究力量,建立统一的研究中心,以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理论上的突破,确定改革的目标模式,设计出体改的总体方案和具体方案。
第二,只有统一行使体改决策权,才有可能在各个局部的、具体的体制改革上,从全社会着眼,从各个方面体制改革的联系上着眼,从长期效益上着眼来确定具体改革的措施和顺序,做到措施合理、配套及时、衔接紧密。
第三,决策是为了实施。只有统一行使体改决策权,才能使改革方案迅速在全国推行。
但是,在目前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决策上,除了中央政府在行使决策权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也在行使决策权。甚至各个企业似乎也在行使决策权。在企业体制改革上,国务院制定了“若干规定”并有自己的试点地区;各地也制定有各地的“试点办法”、“暂行条例”、“若干规定”,也搞自己的试点;并且有的搞试点,有的“大面积推行”,在我们的改革宣传中,“改革者”一词通常是企业家所专用的,似乎企业体制改革不改革,如何改革这种决策权,企业自己也是可以行使的。笔者认为,这种分散行使体改决策权的做法,阻碍着体改决策实现最优化。
第一,地方各级政府不应成为体制改革的决策者,行使体改决策权。因为:
首先,他们没有足够的决策能力。决策需要理论研究,这已为一些地方政府的领导人所认识。但是,分散在各地的研究人员、信息资料有限,所以有的改革起步较早的地区,不得不“借助全国理论界的力量”,但也只能在某些具体问题上进行一下论证,谈不上是国内理论研究的最高水平,更谈不上是国内“社会革命软科学”研究的最高水平。(注④)
其次,它的决策权限不够。根据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地方各级政府要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工作。据此,它们可以享有与本行政区的行政管理有关的某些决策权。但是体制改革是国家的事、全局的事,地方各级政府无法在局部的位置对全局的事做出最优化的决策。如果说地方政府可以进行“改革”的话,那么这种改革也应当是非体制方面的“改革”,而不应当是“体制改革”。
所以,法律不应当也没有赋予地方政府以体制改革的决策权。
第二、企业不应成为体制改革的决策者,行使哪怕只是企业体制改革方面的决策权。因为:
首先,让企业家成为体制改革的决策者是强人所难。企业家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他的主要职能是在一定的体制下发挥其经营管理的才干,为企业创造利润。他的知识结构主要是服从于这种职能的需要的。对于企业体制和其他体制改革,他完全可能提出价值较高的见解和建议。但是,如前所述,由于体制改革具有整体性的特点,即便是企业体制的改革决策,也要从与其它体制改革的联系的角度来考虑,从全社会的整体效益来考虑,从未来社会的发展来考虑,其所要解决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也是极其艰巨复杂的。单一学科的群体力量尚不能胜任,如何能不负责任地把企业家称为改革者,让其去承担探索改革的风险呢?企业家在体制改革中所能做到的,只能是在充分表达了自己的改革意见、并依法对国家机关的决策行使公民的政治权力之后,再坚决地贯彻落实决策机构做出的最优化体改决策。这样,企业家就不会象现在这样“纷纷中箭落马”了。如果一定要说出谁是中国的改革者的话,那么应当说,只有在人民群众的改革愿望所形成的改革浪潮中涌现出来的、在体制改革决策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人民政治家,才是真正的改革者。
其次,让企业家成为体制改革的决策者,是我们的国家制度所不允许的。体制改革是事关全民族命运和前途的大事,即使是在企业体制的改革上,哪些要改、哪些不要改;哪些先改、哪些后改;是快些改、还是慢些改;是从所有制上改、还是从经营制上改、或是从两个方面同时改,这些只能由人民选举出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产生的行政机关来决定。决不能赋予企业以任意性,企业永远不能承担这个历史重任。
诚然,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政治发展很不平衡,但这种不平衡所引起的地区间差别,只能表现在对国家统一的体制改革决策的贯彻落实上,而不能表现在体制改革决策本身上。国家经济体制,政治体制,作为一种体制,它在全国是统一的,旧体制是统一的,将要建立的新体制也必然是统一的。体制改革所面临的问题,并不因地区的不同而不同。即使是企业体制的改革,改革措施可能因企业类型的不同而不同,而不应当因地区的不同而不同,更不是一个企业一个改革措施。
所以,应当尽快改变目前体改决策权分散行使的状态,由国务院按照全国人大的授权统一行使体改决策权。在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的选择上和其他重要的具体方案的选择上,还应由国务院报请全国人大批准。只有这样才有可能集中全国的哲学界、政治学界、法学界、经济学界、社会学界以及其他科学界中的精兵良将,建立起“社会革命软科学”研究中心,统一收集信息资料、统一设计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并在其布署下设计出具体改革方案;才有可能按体制改革整体性特点对体改决策的要求,实现体制改革决策的最优化。
二、将体制改革决策表现为法律
体制改革的决策靠什么来推行?对此有两种选择。
第一种选择是:靠政策和人的权威来推行。体制改革的决策不表现为法律规范,只表现为原则性的政策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当它们与旧法律相矛盾的时候,突破旧法律的规定;在决策推行以后,再逐步进行法律的制定。
第二种选择是:靠法律手段来推行,将体制改革的决策表现为法律规范,使决策过程成为超前性立法过程;对与旧法律相矛盾之处,一并通过法律的修改和废止加以解决;新法律施行后,再使法律逐步完善。
几年来,我们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虽然也制定了大量的经济法规,但作为体制改革的决策,基本上都是按照第一种选择,以政策或领导人讲话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体制改革决策靠政策和人的权威来推行,农村体制改革是如此,企业体制等城市改革也是如此。如全国第一家实行租赁的企业就是根据国家领导人讲话搞起来的;(注⑤)现在全国各地普遍试行或推行的股份制、租赁制、经营承包责任制,则是以体制改革的政策为依据的。
笔者认为:为了实现体改决策的最优化,人们应当、也有权在决策没有正式做出前,对它评头品足、议论纷纷。但一旦决策开始推行,不管任何人对它有任何保留意见,都不应使它在推行过程中受到半点干扰。非此,体制改革决策就无法真正彻底推行。按照第一种选择,由于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体制改革的决策的推行就带有很大的任意性。比如:《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可积极试行租赁、承包经营。”从其用语上和没有制裁条款保障上看,这是一种原则性的政策规定。这一规定固然给企业体制改革指出了试点方向,但是,即便这种规定是企业体制改革的最优化决策,那在具体执行中所造成的混乱也是无法克服的。“可积极试行”,那就意味着“可不试行”、“可消极试行”,也意味着“可大面积推广”。事实上,目前企业体制改革中租赁、承包经营的试行正处于这种状态。这说明,即使我们设计出了最优化的改革方案,但如果只将其表现为政策或领导人讲话,那仍然没有实现体改决策的最优化——推行决策的手段不是最优的。
而按照第二种选择则不同:体制改革的决策表现为法律规范,而法律规范的三个组成部分之一是制裁,这就意味着违反体改决策要招致不利的后果。体制改革决策的推行因而获得了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所以体改决策,只有当它表现为法律规范时,才算最后实现了最优化。
当体制改革决策与旧法发生矛盾时,按照第一种选择,突破旧法律的规定,则必然导致曾把中国人民一次次推向灾难的法律虚无主义的盛行,以致最后断送改革。而按照第二种选择,在将体改决策表现为超前性立法的同时,要对与新法律相矛盾的旧法律加以修改和废止。为解决试点决策与旧法律的矛盾,可将试点决策表现为“试点法”在试点地区颁布试行。新体制通过这种方式产生,不仅能大大缩短新旧体制并存的期间,减少新旧体制转换过程的混乱,还能大大提高法律的权威,使国家真正走上依法治国的轨道。
法律的稳定性是相对的,超前性立法更是这样。体制改革决策表现为法律,目的是使其能够得以彻底、坚决地推行,使新体制尽快地建立起来。新体制在建立以后,还有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法律也将因此而不断修改和完善。由于通过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体制改革决策是达到了最优化的,因此,这种法律极少可能需要大的变动。其相对的稳定性是完全可能实现的。这里,决策的最优化是保持法律稳定性的关键。而按照第一种选择,在体改决策推行后再进行法律的制定,看起来似乎能使法律的稳定性得到可靠的保障,但是,不首先实现体改决策的最优化(包括推行方式最优化),则无法进行法律的制定,或者制定了也无法保证它的相对稳定性。
三、实现体制改革决策的民主化
我国的体制改革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内部的自我完善。它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一方面,人民群众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对体制改革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另一方面,由于体制改革整体性特点所带来的体改决策的艰巨性、复杂性,离开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献计献策,也无法实现体改决策的最优化(包括无法实现体改决策的顺利推行)。所以,实现体改决策的民主化,对于保持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对于体改决策最优化的实现都是必不可少的,是应当争取尽快实现的。
㈠实现体制改革决策的民主化,必须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破除言禁、广开言路。
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认为:真理与谬误是认识过程中具有对立统一关系的一对矛盾。它们相互斗争、相互转化和相互补正,推动着认识的不断发展,从而形成相对真理和绝对真理的长河。在体制改革的决策中,理论探索的任务是十分艰巨而又不容回避的,理论探索的过程即是认识真理的过程。某一体改理论的正确和错误,不能在以往的认识水平上来推定。如果只准人们发表“正确”的体改理论,不准人们发表“错误”的体改理论,那就等于是在扼杀正确的体改理论,或者是不允许人们发表正确的体改理论。因而,就永远也无法产生正确的、彻底的有关体改的各种理论,无法实现体改决策的最优化。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极左路线统治的结束,人们在发表自己的意见方面有了更充分的自由和更可靠的法律保障,从而在思想上得到了极大的解放。但是,封建专制主义以及极左路线的影响仍然不能低估。它们经常通过不同方式限制着人们充分发表自己关于体制改革的看法和理论。比如:在对租赁经营进行讨论中,经常听到这种议论:“过去企业亏损没人问什么主义,现在盈利了,反被说成是搞资本主义。”听起来这象是对极左路线的批判,但实质上,它本身没有脱离极左路线的桎梏。它用“盈利”这个事实,限制别人说搞租赁是搞资本主义,或逼人对租赁作出原则肯定。封建专制主义和极左路线的影响,从这一微不足道的例子中可见一斑。
面对封建专制主义及极左路线的影响依然存在的现实,实现体制改革的民主化,首先的一条就是要尊重产生正确意见的客观规律,尊重人民的民主权利,破除一切言禁,创造一个各种改革意见都能够得以发表和申辩的环境。
(二)实现体制改革决策的民主化,必须要宣传群众、吸引群众,使群众理解、支持和参加改革。
任何社会革命的成功,都离不开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加。我国辛亥革命的失败和民主革命的成功已为我们提供了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例证。体制改革这场社会革命要想实现决策的最优化,取得最后成功,也必须要取得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加,这也是体改决策民主化的一个重要内容。但是,由于体制改革不是群众自发的,而是有领导、有组织、按统一决策实行的,所以,要得到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加,就必须在进行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来宣传群众、吸引群众,使其理解、支持和参加体制改革。
体制改革开始以来,在宣传、吸引群众方面,我们已经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群众对体制改革的理解和支持还没有达到应有的程度;群众参加改革的热情还没有激发出来。中国社会调查系统今年进行的两次城市舆论调查表明,相当一部分群众对近几年出台的一些改革政策缺乏足够的理解,不了解中外合资经营政策、经济特区政策、租赁承包制的人分别占被调查者的59.1%、56.3%和44%(注⑥)。中国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与中国社会调查所合作,进行了一次“改革与发展中的社会心理调查”,调查提出了对未来中国政治环境发展趋向的估计问题,让市民从感觉出发作出判断,即对悲观、中间、乐观、无选择四种估计作出选择判断。结果表明:在一共九类职业的市民中,有六种职业的市民取“无选择”的人数最多(注⑦)。从这两种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城市里尚有相当一部分人对体制改革漠不关心,那么农村的情况就可想而知了。为了迅速改变这种状态,应当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明确体制改革宣传的任务。从目前有些体制改革的宣传情况来看,其任务似乎是动员群众着手改革和通过宣传改革成就和某种正在试验的体改措施说明体改的必要性能。笔者认为这是宣传任务不明确的表现。体改宣传的任务应当是:(1)从与群众切身利益的关系上,使群众看到体制改革的必要性。(2)使群众对如何改革的各种理论有所了解,并引导其展开讨论,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二,将体制改革的理论研究成果降格,使其及时掌握群众。几年来,有关体改必要性和如何进行体改方面的理论研究,已经在许多方面取得了喜人的成果。但许多高水平的研究成果,虽然已经发表,但群众并不知晓。其根本原因,就是由于在理论研究成果与群众这间缺少有效的联系中介。
如何建立起这种有效的联系中介呢?笔者认为:
在中介渠道上,应当有两条:一条是理论家——群众的渠道;一条是理论家——青年知识分子——群众的渠道。
在中介形式上应当生动、多样。如在中介工具上,可利用报刊、广播,也可利用连接千家万户的电视;还可利用传单、板报;在中介的方式上,对话、辩论、讲演、座谈、说唱等等均可采用。
㈢实现体改决策的民主化,必须要使体改决策在公布前为群众所熟悉,并经过群众的充分讨论。
四、实现体制改革决策程序的法律化。
决策本身有自己的规律。实现体改决策的最优化,必须要遵循这种规律,根据这种规律,制定出调整体改决策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引起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即实现体制改革决策程序的法律化。这样就使决策权的统一行使、决策表现为法律、决策民主化的实现获得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从而也使体改决策的最优化获得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根据决策的一般规律和体改决策的特殊规律,我国的体改决策程序法应当包含下列几个方面的内容:
㈠关于“社会革命软科学”研究机构。包括“中国社会革命软科学研究中心”及其分支机构的建立、内部设置、主要任务、经费的使用、研究人员的招聘及待遇和责任、研究中心与分支机构的关系等内容。
㈡关于体改决策机关与“社会革命软科学”研究机构的关系。
㈢关于“社会革命软科学”研究机构与社会上其他软科学研究机构的关系。这种关系应确定为课题研究招标与投标的关系。
㈣确定由国务院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理论研究成果与群众之间建立起有效的联系中介。
㈤体改决策的基本程序:
设计总体方案阶段。“社会革命软科学研究中心”先通过理论研究确立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然后据此研究设计出两个以上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总体方案应当包括体制改革的主要方面、主要阶段、主要步骤、主要方式和大体期限。
制定“体制改革大纲”阶段。国务院组织全国人民熟悉各个不同的总体方案,并进行广泛讨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在“研究中心”协助下,选择其中一种方案,借鉴和受启发于其他方案,形成“体制改革大纲”这类法律文件,并加以颁布。
设计具体方案阶段。“社会革命软科学研究中心”的分支机构和社会上其他软科学研究机构,在研究中心的统一布署下,通过接受研究任务和进行投标,在规定的期限内,研究设计出体改各个方面的两个以上的具体改革方案。
制定和试行试点法阶段。由研究中心确定各个方面体制改革的试点面,将各方面的两个以上的改革方案均表现为“试点法”,经过国务院的颁布,分别在不同的试点地区和单位配套同时和相继试行。
重新设计具体方案阶段。根据各试点地区和单位在试行“试点法”过程中所反馈的信息,原设计具体方案的研究机构,再重新设计出体改各个方面的两个以上的具体改革方案。
依法建立新体制阶段。国务院在研究中心的协助下,对每一方面的两个以上的具体改革方案进行选择,然后再将各方面的改革方案联系起来,制定为各类的具体法律、法规,并对与此相矛盾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废止,最后再配套同时和相继颁布实行,由此建立起新体制。
完善新体制阶段。新体制全面代替旧体制运行后,国务院再在研究中心的协助下,根据新体制运行后暴露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通过法的修改对新体制加以完善。
综上所述,我国体制改革最突出的特点是它的整体性。为取得体制改革的成功,必须要根据这一特点的要求,实现体改决策的最优化。这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现实的。为了实现体改决策的最优化,体改决策权必须要统一行使,决策必须要表现为法律,并要实现决策的民主化和决策本身的法律化。
注①参见:蒋德、年文硕《一个值得警惕的经济犯罪动向》(《中国法制报》1986.10.18
注②参见:陈祖甲《我国软科学研究日见兴旺》(《人民日报》1986.7.27)
注③参见:杨振海《大学生的历史使命》(《人才天地》1987.5.27)
注④参见:李巍《寻觅心中的路标》(《经济日报》1987.6.5)
注⑤同上。
注⑥参见:祝华新《群众拥护对政治体制进行改革》(《人民日报》1987.8.18)
注⑦参见:《市民如何看改革与发展》(《人民日报》1987.9.20 摘自《liao望》第三十三期)
作于1987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