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改革的实质与法律系统

时间:2010-09-19 17:51:06    文章分类:法学理论

改革的实质与法律系统

于洪军

一、改革的实质——社会大系统在运行中的自我改造

中国社会为什么要进行改革?直接的回答应当是:因为社会存在着一些严重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呢?如果不运用系统科学对社会上的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我们的回答就很难不带有片面性。

而运用系统科学的基本观点分析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时,我们便能够得出更有利于解决问题的结论。根据系统科学中关于结构与功能的原理,可以说,我们所遇到的一切全社会性的问题,都不是单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而是整个社会系统内部各个层次的子系统、要素的不完整和结构的不合理所造成的,都是社会系统整体功能不佳的表现。

因此,我们的改革就是要着眼于提高社会系统的整体功能,对社会系统进行科学地划分并将划分出的各个层次的子系统、要素重新进行合理的排列组合,即是要对社会系统进行改造。不如此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我们的改革就很容易陷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境地,这必然会带来新的社会问题。

对社会系统的改造,不是由社会系统之外的什么人来进行,而是由社会系统内部的最小要素——人来进行。人是不同社会子系统中的人,他们对社会系统的改造是在系统内参加系统运行的过程中进行的。当社会系统中的先进份子意识到对社会系统进行改造的必要性以后,首先就需要通过畅通的传播系统传播他们的改革思想,使之为广大群众所接受;当改革有了广泛的群众支持后,又需要有人通过决策系统做出科学化、民主化的改革决策;根据这种决策,人们再在社会系统中找到自已的位置,在参加社会系统运行中对社会系统进行改造,是通过社会系统运行进行的改造。即是为了提高社会系统的整体功能。

二、法律系统的位置——社会大系统运行的唯一依据

社会系统的改造是在社会系统的运行中实现的,那么社会系统是依据什么系统运行起来的呢?我们知道,社会系统是由其最小的要素——个体的人按不同方式组合而成的。个体的活动是社会系统运行的基础。个体的活动直接依据个体的意志。社会系统运行也要依据一定的意志。这种意志不是别人、少数人的意志,而是社会系统内绝大多数人的共同意志。

但是,绝大多数人的共同意志,也即人民的共同意志,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

首先,只有表现为法律形式的人民意志才能成为社会系统运行的依据。

国家领导人的一次讲话,得到了绝大多数人的拥护,应当说它表现了某种人民的意志;一项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为绝大多数人所接受,也应当说是表现了某种人民的意志;一次改革经验介绍,一篇报告文学引起了绝大多数人的共鸣,亦应当说它表现了某种人民的意志。但是,上述这些人民意志的表现形式,无法成为社会系统运行的依据。因为它没有明确告诉人们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选择做什么,也没有告诉人们,当有人实施了违背人民意志的行为的时侯,应由哪些人,通过哪种方式对他施加多大程度的压力。人们虽然了解了人民共同意志的内容,但却不知道去做些什么才能把这种意志变为现实,使社会系统按照这种意志运行。

而当人民的共同意志表现为法律形式时情况就不同了。法律规范是由假定、处理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的明确的意志表现形式。社会系统运行所依据的人民共同意志如果表现为法律规范,这种规范就不仅告诉人们社会系统分为哪些子系统和要素,这些子系统和要素应如何排列组合,也不仅告诉人们在这些子系统和要素中必需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选择做什么,还告诉人们不按这种人民意志行事的人将由哪些人通过哪种方式对他施加多大程度的压力,或按人民意志行事的人将得到什么样的支持和保护。这样,人们就可以依据这种表现为法律的人民意志行动起来,组成国家各级权力机构系统,管理机构系统,执法机构系统,监察机构系统,新闻舆论机构系统及各类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教育、体育、卫生等组织,在这些机构和组织中参加社会系统运行,在运行中改造社会系统 。

其次,只有形成系统的法律才能成为社会系统运行的依据。

社会系统是由不同层次的子系统和要素组成的,作为社会系统运行 依据的法律规范当然也要由不同层次的法律组成。这些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只有组合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形成一个系统,才能发挥出单独的法律规范所不完全具有的整体功能——作为社会系统运行依据的功能。

比如,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新颁布了大量的经济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有许多都有法律责任和如何追究这种法律责任或者如何解决争议的条款。这些条款是这些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这些条款,就不知应由哪些部门,通过哪种方式对违法者进行什么样的制裁,有了争议也不知通过哪种方式去解决,经济系统就无法依据它们进行:可是有了这些条款,如果没有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的严格执法,经济系统还是无法正常运行,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又需要有诉讼程序、仲裁程序、监察程序以及关于执法人员的招聘、考核、晋升、奖励、惩处、待遇、退休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依据,没有这些法律、法规,经济法律、法规就难以真正成为经济方面的各系统的运行依据。

以上分析说明,只有以法律系统表现出来的人民意志,才能成为社会系统运行的依据,反过来也可以说,一切成为社会系统运行依据的人民意志都属于法律系统,法律系统是作为人民意志的特殊表现形式而存在的。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法律系统是社会系统运行的唯一依据。这说明了法律系统虽属社会系统内部的系统 ,但却占据着特殊的位置。

三、改革的实质与法律系统

社会系统的自我改造无疑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当然要按照系统工程的方法和步骤进行。如:按照逻辑步骤,先拟出社会系统改造目的和评审标准,再进行系统综合,系统分析、系统选择、系统实现。但运用系统方法解决问题的是我们自已,经过对“中国社会为什么要进行改革”的问题的分析,我们已经初步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系统自我改造的目标是提高社会系统的整体功能。我们还可以初步断定,社会系统整体功能提高的标志是紧紧围绕人这个主体的。整体功能提高的标志不应当只是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而应当是“人的需要得到应有的满足和人的需要层次得到应有的提高”。这样,又可以将这一标志作为我们社会系统自我改造的目标。

我们知道,社会系统的自我改造是在社会系统运行中实现的;社会系统运行是以法律系统为依据的;法律系统不过是人民意志的表现形式,因此,社会系统自我改造目标实现的程度取决于人民意志对社会系统运行客观规律的反映的正确性。

可是,客观规律,社会系统运行的客观规律,总是由一部分人经过探索首先发现,形成理论,然后经过广泛传播才能变成人民的意志,那么,谁能探索出社会系统运行这种复杂的客观规律呢?单独的个人不能胜任。最简单的社会系统工程的规律也不是一个人能够单独探索出来的。单一学科的研究机构不能胜任,因为社会系统的范围太大,探索它的运行规律几乎涉及到所有的科学领域。单一的软科学研究机构不能胜任。它也只能承担提出经过论证的研究项目,运用各学科的研究成果设计总体方案等主要任务,无法取代或脱离其它研究机构,承担起探索社会系统运行各个方面规律的任务。

探索社会系统运行的规律,涉及哲学,历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人口学,生态学,未来学,行为科学,法学及其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新兴科学领域里的知识,这既需要总体的软科学研究,又需要局部的软科学研究;同时还需要软科学研究指导下的其它学科的单项研究,因此,除了建立起全国性的,由总体软科学研究机构统率的,由局部软科学研究机构和单项研究机构或个体组成的关于改革的软科学研究体系,别无他路。

这种软科学研究体系,当然也是社会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或要素。它的活动也是社会系统运行的表现,也需要以表现为法律的人民意志为依据,这种人民意志也应是软科学研究规律的正确反映。因此,按照软科学研究规律制定出法律规范。依照法律规范建立起全国性的软科学研究体系,探索出社会系统运行的规律,并通过及时传播这种探索成果形成表现为法律系统的人民意志,这是实现社会系统自我改造目标的必由之路。

综上所述,改革的实质是社会系统在运行中的自我改造。这是一项极其庞大、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为了实现社会系统自我改造的目标,首先必需在全国人民中间确立改革是一项社会系统自我改造工程的概念,和树立起法律系统在改造中的至高无尚的权威,然后,再按照软科学研究的客观规律,依法建立起全国性的关于改革的软科学研究体系,探索出社会系统运行的规律,并尽快将探索成果转化为人民的共同意志,再将这种意志表现为法律系统。这样,社会系统依据这种法律系统运行之日,就是我们的改革成功之时。 

 

(发表于《改革与理论》198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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