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0-31 17:22:15 作者:于洪军 文章分类:法学理论
(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关于实现“居者有其屋”、科学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决定(草案)》
(写于2010年10月31日)
为满足“居者有其屋”的民生需求,科学地调控房地产市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持续发展,特做出如下决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年公民,凡具备如下全部条件者,均可无偿取得一套城市住房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称住房用地):
㈠因登记结婚、生育、收养或赡养而组建家庭。
㈡家庭成员之一已在无偿取得住房用地的城市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在二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还应取得当地户口或居住证),并在申请时继续居住在该城市。
㈢从未在全国城乡无偿取得过住房的土地使用权,也未享受过企、事业等单位或国家的房改等优惠政策。
具备上述条件的公民,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发放无偿取得住房用地资格证明(以下称资格证明)
二、公民可无偿取得的住房用地面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40平方米及以上的住房面积所占用的土地确定。住房用地价款根据政府确定的住房面积在实际购买的住房中所占用的土地面积,及该城市住房用地使用权的当年市场平均价格确定。
三、公民无偿取得住房用地的方式有以下三种:
㈠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住房的,可凭资格证明,免交所购商品房中应无偿取得的那部分住房用地的价款。此部分价款由当地财政部门从专项资金中向出卖方拨付。
㈡向其他人购买二手房屋的,可在交清购房款后,凭资格证明、合同和收款收据向当地财政部门领取该住房中应无偿取得的那部分住房用地的价款。
㈢公民组建家庭时已经拥有住房,家庭成员中具有无偿取得住房用地资格的公民可凭资格证明和房屋产权证明,直接向房屋所在地财政部门领取其应无偿取得的那部分住房用地的价款。
四、具有无偿取得住房用地资格的公民,在购买第一套住房时,其全部家庭成员购房当年的总收入乘以五年仍不足当地当年80平方米商品房平均价款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在第二年上半年内予以补足。
五、公民购买第一套住房,或者购买一套住房之前的住房已经出卖,再购的住房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免征契税。
六、无偿取得住房用地和住房补助款的公民死亡后,国家从其遗产,或其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中,扣回其取得的住房用地面积按其死亡当时住房用地平均价格计算的价款,及其实际领取的购房补助款,其子女有偿付能力的,由其子女偿付。
七、公民家庭取得的住房总面积超过120平方米(三代以上一起居住的超过180方米)的部分,从取得之日起,国家依法征收房产税。
八、未独立组建家庭的成年公民,买房或租房单独居住的,由其住所地国家财政部门向其发放房屋租金补贴。补贴金额由各城市财政部门按当地平均租金的50%发放。
九、公民取得所有权的住房连续闲置超过一年的,由房产管理部门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每超期闲置十日的罚款额,为闲置住房面积乘以当地当年住房平均价格的千分之五,不足十日的按十日计算。连续超期闲置超过120日的,对该住房予以没收,没收之后立即拍卖,拍卖价款收归国库,没收之前按日计算的罚款仍应继续执行。
十、发放和收回住房用地价款、购房补助款、租金补贴,房产税的征收,罚款、没收住房的具体办法、工作程序和期限,由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规定。
十一、公民以骗取住房用地价款、购房补助款或租金补贴或免除处罚为目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在审查时发现的,由公安机关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其企图受益金额的百分之五十,重犯的加倍处罚;骗取款项或免除处罚既遂之后发现的,除追回所骗款外,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骗取金额一倍或免除处罚金额二倍的罚金。
十二、各新闻机构对与本决定内容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反映,应及时调查,如实报导,任何人不得干预。
十三、各级房产、国土资源、城市建设、规划、财政、税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和金融、新闻机构,不严格履行本决定、有关法律,和与上位法无冲突的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各种有关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该罚不罚、不该罚滥罚;对税款该征不征、不该征滥征;对住房用地价款、购房补助款和租金补贴该发不发,不该发滥发;对贷款该贷不贷,不该贷滥贷;对有关新闻该报的不报,或进行干预,以及其他违反期限、程序、数额方面的规定,属于过失责任的,对责任部门或机构的首长、分管副职和具体工作人员,第一次发现的,由监察部门给予降职和降薪处分,第二次发现的,由监察部门给予降薪的行政处分,同时对首长和分管副职给予免职或开除公职处分,对具体工作人员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或调离工作岗位。属于故意,对责任部门或机构的首长、分管副职和具体工作人员,按其行为的性质,分别按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渎职罪等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判处罚金。
十四、任何公民、法人发现其他公民、法人和国家行政部门及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本决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所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负有管理、监督、处罚职责的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在十日内对举报不予受理、不予答复,或者认为有关部门受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依法处理的,举报人有权以公民个人或法人的名义向法院对被举报人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审查被举报人是否有违法违规的事实,并通过判决直接对违法违规的行为人依法做出处理。
举报属实或起诉胜诉的,由当地财政部门,从经举报或起诉而对违法违规人的追缴、追回款项,以及罚款、罚金、没收财物拍卖的价款中提出百分之四十,奖励举报人或起诉人;因举报或起诉而支付的聘请律师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由国家承担。负有责任的部门或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接受举报部门的工作人员,依照或参照本决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举报人故意虚构事实进行举报和起诉的,经生效判决确定后,按侮辱诽谤行为进行治安处罚,或按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五、本决定中涉及的房产税、罚款、没收财物后拍卖所得的价款、罚金,全部上缴国库,专门用于向公民发放住房用地价款、购房补助款和租金补贴。
十六、本决定自公布后第六个月的1日起施行。施行前,国务院及各有关部门、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公布具体的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