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3-26 17:08:00 作者:于洪军 文章分类:偶感杂谈
抑制腐败新思路
1.任何社会的运行都是依据着法规则组成的系统,即法的.这些组成系统的法规则可能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不成文、但能为人的思维所概括和描述的。
2.社会某个方面出了问题,根源是所依据的那部分法规则及其他相关的法规则出了问题.腐败的普遍发生,是法系统整体的抑制腐败方面的功能太弱、与抑制腐败相关的法规则不科学、不完备所致。
3.不是靠领导去组织"反腐败",而是社会各种力量能够在依据法规则运行的过程中自动地抑制腐败.所以不能再象搞运动一样去搞“反腐败”。
4.现在的有关法规则的不科学、不完备,集中表现在法规则排斥民众参加抑制腐败:法规则堵塞着大众的喉舌—腐败知情者不能通过媒体将腐败丑闻传播出去;法规则束缚着大众参与抑制腐败的手脚—腐败知情者也不能通过诉讼起诉腐败者,他们不能成为诉讼主体,即不能当原告。
5.如要真想根治腐败,第一,必须制定新闻法,让媒体能够不受压力地、主动地去揭露腐败行为,媒体能够从揭露腐败中获得生存的空间和利益;第二,必须制定公益诉讼法,让任何知情者都能够起诉贪污、受贿、浪费者,并通过起诉获得巨大利益(奖励)。这样的法规则施行后,过不了多久,我们想寻找腐败都难了。第三,修改监察法、刑法,加大对贪污受贿渎职犯罪的惩罚力度。修改后的法律可能规定占用一百元、用公款吃一顿饭就得免职、贪污伍百元就得判刑、贪污一万元就得判死刑。
6.新法施行要有时间表.施行前要给腐败者以出路.他们既是罪犯又是受害者,因为社会对他们的犯罪负有很大的责任。社会必须持“救救贪官”的心态。哪怕他们贪污受贿上亿元,也要在一定时间内给他们退款、悔罪的机会,他们中的大多数人还是可能成为社会的有用人才的。因此,对新法施行前的一定期限内退款并能够悔罪的贪官给出路是必要的、甚至还可以重用;超过这个期限,必须毫不含糊地按新法制裁。。
7.上述思想的理论基础是《系统法学大纲》中的有关论述。此文见本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