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干部沟通能力差的法规则根源

时间:2011-09-24 23:40:19  作者:于洪军  文章分类:法学理论

    什么是制度?刚才查了一下有道词典,上面的解释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可是,到底是什么规范?到底是哪些法令?到底是哪些礼俗?“等”还包括什么?完全看不出来。所以这是个极其模糊的概念。本人以为,应把制度理解为“一定社会中已经成为某些方面活动依据的那些法规则”,也可称为某些方面的实在法律。政治制度,就是一定社会中成为政治活动依据的法规则;经济制度就是一定社会中已经成为经济活动依据的法规则;干部制度就是一定社会中已经成为干部任免等管理活动依据的法规则,等等。

 那么什么是法规则呢?“法规则是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不得做什么,违反者要受到一定的人所施加的一定压力的行为规则。”某一类别或某一层次的法规则排列组合成法律;一定社会所有法规则排列组合而成的整体就是法。法规则组成的法律,可分为实在法律和形式法律。已经成为社会系统中社会活动依据的那些法规则称为实在法律,如:我们现在实行的党管干部的法规则,规定着人们必须服从中共组织部门任免干部的命令,违反者要受到一定的人所施加的一定压力。这些法规则虽然不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有的也许是不成文的,但却符合法规则的定义,因而是法规则,而且是已经成为干部任免等管理活动依据的法规则。没有成为社会系统中社会活动依据的法规则称为形式法律。比如:文革时期的宪法,虽然规定了国家主席任免的法规则,但这些法规则在当时不能成为社会活动的依据。那它还是法律吗?是法律,但却不是实在法律,而是形式法律。

 “中国的干部”“为啥沟通能力相对较弱”?有人说:“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是中国的干部“完全来源于上级的任命”,而不是来源于公选。因而沟通“能力之有无,与其是否能够‘当官’基本无关”,“有用的就是‘听话’,最没用的就是与‘人民群众’打交道”。结论是:“制度的需要”,“制度本身的产物”。这种分析及结论无疑是对的。但是,不把“制度”是什么弄清楚还是于事无补。

 如果把制度理解成“一定社会中已经成为某些方面社会活动依据的那些法规则”,或者实在法律,那我们就会看到:西方政客“一刻也不敢脱离群众”,那是因为他们实行着科学的有关官员选举、任命、待遇、辞职、罢免、弹劾的法规则,违反了这些法规则,那违反的人就要受到一定的人所施加的一定压力(压力特指财产的剥夺与减少,人身的惩罚与限制)。比如尼克松下台就是因为违反了美国选举方面的实在法律。“中国的干部”“听话”而无需“与人民群众打交道”,也是因为我们有不成文的党管干部、干部由上级任命的法规则,违反了这些法规则,比如:下级干部以上级干部未经选举为由而不服从上级干部的命令,那就肯定会受到一定的人(组织部门)对其施加严厉的人身压力(调离、降级、免职等)。

 我们已经找到了“中国的干部沟通能力相对较弱”的病根在于有关法规则的设置不科学。如果我们想改变它,那就从发现我们的那些成文的和不成文的有关干部产生、任职、调动、待遇、处分、免职等方面的法规则开始吧!然后再把它们设置得更科学些,也就是科学地立法,依照科学的干部管理方面的法规则运行,中国的干部沟通能力就一定会增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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