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5-30 14:43:18 作者:夏春德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摘要】劳动教养制度是一项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它虽然在公民权利保护和程序正当性方面存在诸多缺陷和问题,但对于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必须通过改革,加强并完善劳动教养制度,实现劳动教养司法化,以完善我国的治安法制建设,促进实现法治国家目标。
【关键词】劳动教养 正当程序 司法化
劳动教养制度自1955年8月初创至今已达半个世纪之久,由起初一种安置就业措施演变成了一种非刑罚惩罚措施。随着刑法、刑事诉讼法陆续修订和《立法法》的颁布实施,以及我国政府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目前,劳动教养制度正面临着被质疑、批评甚至被废弃的命运,其中,劳动教养的正当程序及公民权利保护问题成为一个引人注目的热点。
一、劳动教养的正当程序及公民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一)劳动教养制度弥补了我国刑法的结构性缺陷,具有存在的合理性
我国的刑法建立在行为本位基础上,这与其他国家的行为人本位刑法有重大差别。行为人本位刑法重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行为本位刑法则重行为及其结果的客观实害。治安管理处罚,大体相当于有些国家的轻罪或违警罪,它们一般都以客观的有害行为和结果为处罚依据。所以,我国的刑法和治安处罚的对象在行为及其结果的客观实害轻重程度上是相互衔接的,在这一层面上没有劳动教养的地位。而问题在于我国刑法对犯罪概念既有定性规定,又有定量规定。从定量的角度考察,我国刑法分则中具体条文可以大致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是没有直接的定量限制,如危害国家安全罪、杀人罪、强奸罪等。第二类是直接地规定了数量限制,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约有70项罪名,明确要求以数额大小或数量多少为定罪量刑标准。第三类是在法律条文中写明“情节严重的”、“情节恶劣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才应受刑罚制裁的罪,其大都表现为结果犯或结果加重犯。定量犯罪概念的优点可以使刑事司法集中力量打击那些事关国家稳定、社会发展以及公民生命与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避免把有限的刑事司法资源消耗在对付那些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一般违法行为中,从而使刑事司法发挥最佳效能。但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兼有定量和定性的因素,行为达不到一定的量不构成犯罪,忽视行为人的人格状况,对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因素考虑不够,尽管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严重刑法却只能对此表示无奈。这就在理论上留下一个空档,即对那些主观恶习较深,屡教不改,而又未达到法定的量化标准时该如何处理?他们或构成犯罪,不需要给予刑事处罚,或不构成犯罪,但适用治安处罚又不足以为戒,这就是我国刑法的结构性缺陷。而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制功能便是弥补了刑法的结构性缺损。
(二)劳动教养的正当程序及公民权利保护有利于解决社会现实问题、促进依法治国和保障人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四类危害社会的行为,凡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根据该规定治安处罚与刑罚已相互衔接,劳动教养似无存在之余地。其实在我国,治安处罚和刑罚之外尚有两块领地专属劳动教养,其一是多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屡教(罚)不改,治安管理处罚不足以惩戒,刑法上又没有相应罪名。如吸毒,可予治安管理处罚(15日以下拘留);吸毒成瘾的,强制戒毒;强制戒毒后又复吸的,处以劳动教养。其二是 “刑法边缘行为”,即形式符合某一罪名但构不成刑法上的罪,所谓“大法不犯、罪错不断 、危害治安、百姓憎恶、法院难办”的一类刑法边缘族。
实践中,劳动教养制度对满足社会治安需要功不可没,据统计,自劳动教养制度成立至2000年止已累计教育改造了300多万有各种违法行为的人。上世纪90年代末,治安管理处罚数大致是法院有罪判决数的5倍多,如1998年法院审结刑事案件480374件,公安机关查处治安管理处罚案件2994282起;1999 年的刑案为539335件,治安案件为3105940起。[1]正因为存在如此大量的治安案件,如果劳动教养的正当程序缺乏及公民权利保护不足,那么公民人权可能受侵犯的范围之广,受侵害的人数之多,必将是十分惊人的,这从实践理性层面论证了劳动教养的正当程序及公民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三)劳动教养的正当程序及公民权利保护有利于充分实现劳动教养的功能
劳动教养具有预防犯罪的功能,它着眼于挽救,立足于教育,关注行为人的不良人格或病理身心,强调教育改善和积极预防,把违法犯罪者改造成为新人,具有其他处罚措施所不具有的功能。而且,劳动教养预防犯罪的功能具有不可替代性。在现代社会,犯罪预防,不论是罪后预防还是罪前预防,已同惩罚一样被纳入人们应对犯罪的思维范围。在中国,罪后预防主要通过改造罪犯消除其人身危险性而实现的;罪前预防的实现,除了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媒体教育外,就是劳动教养。对那些具有实施社会危害行为惯常性的人,以其客观行为证明行为人具有较大犯罪可能的,国家是通过劳动教养达到控制行为人的目的。在控制危险人群犯罪方面,劳动教养具有强制性、最后性与不可替代性。劳动教养的正当程序及公民权利保护,一方面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另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劳动教养人员的合法权利,利于对其挽救和教育,最终充分实现劳动教养的功能。
二、劳动教养制度在正当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教养在程序上的法律依据欠缺
首先,劳动教养的程序无宪法依据。根据《宪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必须由法定国家机关根据法定原因和程序进行,否则就是非法活动。而劳动教养可以说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但这种处罚却不经过司法程序,显然它违背了现代宪法理念。
其次,决定劳动教养的权限无法律依据,与《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相抵触。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第五款“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只能制定法律。而劳动教养的主要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是行政法规。《立法法》第九条规定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对其中的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除外。显然宪法并未授权国务院更未授权公安部制定关于劳动教养的处罚。《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也没有劳动教养,虽然第七款规定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这一个兜底条款,但劳动教养是不能归入其中的。
最后,......。
(二)劳动教养的法律监督不健全
其一,......。
三、劳动教养制度在公民权利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教养人员的权利体系立法不足
劳动教养在立法内容上偏重于实体规范,忽视程序规范,办理劳动教养案件中的一些重要程序,如调查取证、传唤讯问、听证申辩等都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定;对劳动教养人员规定的权利少,义务多,对劳动教养人员合法利益缺乏必要的保护。如:公安机关在办理劳动教养案件时,行为人没有知情权;执行劳动教养过程中,劳动教养人员对延期以外的处罚没有诉权等。对劳动教养人员规定的权利不具有可操作性,如申诉权、控告权和检举权等,《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允许“劳动教养人员给国家机关和领导人写信反映情况,申诉自己的问题”“控告他人的违法乱纪行为”,但没有相应的程序和措施来确保劳动教养人员实现这些权利。这都使得劳动教养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确实保障。
(二)在劳动教养执行中劳动教养人员的权利保障缺失
......。
四、劳动教养的正当程序及公民权利保护的对策分析
......。
参考文献:
[1] 云山城著.劳动教养研究[M].警官教育出版社,1996。
[2] 姜金方主编.劳动教养制度基本问题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
[3] 夏宗素主编.劳动教养制度改革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1年。
[4] 罗豪才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
[5] 余凌云主编.违法行为矫治措施[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1] 参见:1999年和2000年《中国法律年鉴》.
[2] 参见:翟中东《跳出制裁圈:劳动教养改革进路之我见》,法信网 ,2005-08-24.
本文2008年1月发表于《法制与社会》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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