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3-03 15:13:12 作者:夏春德 文章分类:新法解读
婚姻家庭法解读(三)
——关于离婚
一、夫妻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该怎么离婚?
《婚姻法》规定了两个离婚的程序可供选择:(一)协议离婚,即夫妻双方按照协议离婚的条件进行协商,然后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二)诉讼离婚。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具备协议离婚条件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来解除婚姻关系。
二、协议离婚应具备哪些条件?
协议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协议离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2)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3)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有离婚的合意。(4)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作出恰当、合理的安排,并达成一致的协议。(5)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做出适当的处理。(6)协议离婚必须合法。
三、仅是同居关系需要通过协议解除吗?
不需要。因为协议离婚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就是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离婚是有合法夫妻关系的当事人夫妻关系的解除,不具备合法夫妻身份关系的当事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有关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离婚时应先验明双方的夫妻身份,凡是没有《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的,表明他们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则不能确认其夫妻身份,就不能办理离婚手续。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原则上不应按登记离婚的程序解除。
四、妻子患有精神病,丈夫可以和她协议离婚吗?
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妻子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她未发病精神正常时,丈夫可以和她协议离婚;反之,则不能协议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必须具备的一个条件就是双方当事人须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离婚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时,才能进行登记离婚。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对于夫妻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必须依诉讼程序解决,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
五、一方不愿离婚,可以协议离婚吗?
不能。协议离婚必须具备的另一个条件就是双方当事人须有离婚的合意。如果有一方不愿意离婚,就不能依此程序办理。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是发自夫妻双方内心、真心实意的愿与对方解除婚姻关系,而不是双方一时气愤或感情冲动的离婚;不是一方欺诈、哄骗另一方同意的离婚;也不是家长或第三者胁迫一方或双方同意的离婚;更不是当事人双方为了各自的目的或共同的目的而恶意串通的假离婚。
六、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只是对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协商不好,还可以协议离婚吗?
不能。如果有子女的,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作出恰当、合理的安排,并达成一致的协议,否则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子女的抚养问题,是指未成年的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由夫或妻哪一方具体抚养,而另一方如何承担子女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以及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视权等内容。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应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做合理的、有切实保障的安排。
七、丈夫愿意和妻子协议离婚,但又不分给妻子财产,可以吗?
不可以。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做出适当的处理,否则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财产问题主要是指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清偿以及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尤其是离婚后住房问题等内容。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应体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并适当照顾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妥善加以解决。
八、借协议离婚逃避计划生育,合法吗?
不合法。协议离婚必须合法,为逃避计划生育而假协议离婚,更是法律所不允许,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首先,双方当事人离婚动机和目的应该合法,不能用离婚来规避法律,达到其他个人目的。其次,离婚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政策,即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协议要合法,不能因父母离婚而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关于财产问题的协议也要合法,不能以此侵犯或剥夺当事人任何一方的财产权利,也不能以此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财产利益。如果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并对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九、如何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协议离婚必须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经程序。他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其步骤如下:(1)申请。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2)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根据规定,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并按协议离婚的条件逐项审查。如登记机关发现离婚的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应给予批评教育或不准予登记。违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防止轻率离婚和假离婚,工作人员应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和调解和好工作。(3)登记。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离婚申请,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十、当事人申请离婚,应当带哪些证件和材料?
应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①户口证明;②居民身份证;③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④离婚协议书;⑤结婚证。此外,还应当交付办理离婚证及存档所需的单人免冠照片(根据不同地区的要求提供),并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十一、多长时间可以办好离婚手续?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自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对不符合婚姻法和《离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虽然这是法律为防止登记工作久拖不决而提出的时间要求,但客观上也给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冷静的进行考虑,在审查期内,如果双方当事人对重归于好取得共识,应准许当事人撤回离婚申请。
十二、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翻悔时,怎么办?
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翻悔时,应当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只有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但应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离婚登记。
十三、诉讼离婚怎么离?
诉讼离婚分为三个阶段:起诉、审理、判决。 (1)起诉。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2)审理。(3)判决。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程序。
十四、起诉离婚,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离婚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诉也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条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只有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十五、起诉离婚时,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和证据?
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及相关证据。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诉讼离婚程序也随即开始。证据包括《结婚证》及其他证明合法夫妻关系的证据材料,证明夫妻关系确已破裂的证据材料等。
十六、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审理程序是怎样的?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1)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在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更换不符合起诉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2)调解。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3)开庭审理。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之后,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尔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十七、妻子长期在外打工未归,丈夫要离婚,应在哪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公民提起离婚诉讼,一般而言,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必须到被告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妻子离开其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医除外),或在某地连续居住达1年以上,该地为其经常居住地,丈夫对其提出离婚诉讼必须向妻子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如果妻子离开其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在外地居住1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医除外),但没有在任何地方居住达一年以上,如果丈夫对其提出离婚诉讼则须向其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十八、夫妻进城安家,但户口迁出后尚未入户,夫妻闹离婚,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夫妻户籍迁出后但尚未落户,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如果对方有经常居住地的,应向其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应向其原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户籍迁出超过一年的,应向其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
十九、男方坐牢,女方要离婚,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男方被劳动教养或监禁,女方提出离婚诉讼,应向女方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女方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向女方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男女双方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十、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要离婚,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另一方对其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向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向原告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二十一、军婚夫妻要诉讼离婚,应在哪个法院起诉?
公民为军人的,非军人一方对其提出离婚诉讼,或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为非文职军人,应向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如果军人为文职军人,一般向文职军人方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如果是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则应向非军人一方的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非军人一方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向其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如果夫妻双方均为军人,离婚诉讼应向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驻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二十二、哪些情况是法定的判决离婚的理由?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3款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十三、丈夫经常打骂妻子,妻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能支持吗?
不一定。丈夫经常打骂妻子,其行为有可能构成家庭暴力,也可能构成虐待,构成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但是如果经过调解,丈夫取得了妻子的谅解,法院就不会判决离婚;如果法院调解无效,视为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
二十四、男女一方有赌博恶习,另一方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能支持吗?
不一定。有赌博恶习的一方,如果经人民法院批评教育或处罚后,有恶习者表示真诚悔过并积极改正,而对方也能给予谅解的,法院就不判决离婚。如果当事人情节较重,已构成犯罪,或者经批评教育、行政处罚仍无悔改表现,对方也对其失去信心,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双方和好确无可能的,法院才会判决准予离婚。
二十五、只要夫妻分居满两年,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就能支持吗?
不一定。要看分居的原因是否是夫妻感情不和,如果是因其他原因分居、分居不满2年或夫妻感情还有调解和好的可能,则不能判决离婚;如果确实是因感情不合分居且已满2年,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无效,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可调解或判决离婚。
二十六、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致人伤害的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
离婚后,父母双方对于子女仍然都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无论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另一方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由此可见,父母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的资格,不因父母的离婚而丧失。但抚养和教育的方式确实发生了变化,由父母双方与子女共同生活、共同抚养变成由父母一方与子女共同生活,承担实际抚养义务,不与子女生活的另一方实际上是难以尽到具体的监护责任的。所以,在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时,如果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能够承担民事责任时,另一方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另一方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二十七、离婚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应由何方抚养?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因为这一阶段的婴儿,更需要母亲细心、真挚的照顾抚养,更有利于其发育成长,而且对母亲也是必要的。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随父方生活,这些特殊情况有: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方经济能力、生活环境明显对抚养婴儿不利;母方品行欠佳或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婴儿;婴儿从出生后一直由父方喂养等各种具体事实。(4)父母双方协议并对子女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也准予由父方抚养。
二十八、离婚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由何方抚养?
首先应由父母协商,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对抚养子女达成协议的,子女可随父或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法律都是准许的;如达不成协议诉讼到法院时,经调解无效,应由人民法院视具体情况判决。应根据何种具体情况判决呢?总的原则是在维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思想品质、生活作风、文化素质、经济条件、家庭环境、工作性质等各方面的情况,来确定子女归谁抚养。
二十九、离婚后,女方想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应具备哪些优越条件?
这可分为绝对优先抚养条件和相对优先抚养条件。绝对优先抚养条件,是指父母本人具备的条件:(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于子女共同生活的。只有女方本人具备上述条件,才具有优先抚养权,这是绝对的优先抚养条件。
相对优先抚养条件,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具备的条件:如果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的,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但是,这是相对优先条件,其发生效力的前提条件是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且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双方抚养子女条件基本相同,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双方本人均无优先抚养条件;二是双方本人均有优先抚养条件,但具有的某些抚养条件基本相同。在此种条件下双方又均要求抚养子女时,才考虑相对的优先抚养条件,具备相对优先条件的一方,才能获得优先抚养权。
三十、离婚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由何方抚养?
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10周岁以上的子女,在父母离婚时,可以选择随父或随母生活。但对该子女的选择,不应绝对化,法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如果子女的选择对其成长不利,也可以做出与其意见相悖的判决。另外,考虑子女的意见是有前提条件的,即“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是考虑子女意见的前提条件。如果父母双方对其抚养已经有协议的,则不必征求、考虑子女的意见,按照父母双方的协议处理即可。
三十一、父母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非婚生子女应由哪一方抚养?
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的问题,因其子女的年龄和智力状况不同,采取的解决办法也略有不同。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哪一方抚养,首先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请求人民法院解决。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子女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时,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必须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没有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具体数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和双方的负担能力来确定。
三十二、外公外婆有探望权吗?
没有。外公外婆不是探望权的主体。探望权的主体只能是离婚后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并与子女保持有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父母。作为探望权的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已离婚,未与子女生活在一起,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2)必须是与子女保持着父母子女关系的父母。除此之外,其他任何人均不享有探望权,包括孩子的外公外婆。
三十三、问:离婚期间,父母双方都拒绝抚养子女的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法院可先行裁定由一方抚养。
三十四、夫妻离婚后,能否以子女改变姓名为由拒付抚养费?
不能。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法律也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即使子女改了名字,也不能改变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如果父母以此为由而拒绝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是违法的。
三十五、离异夫妻约定以“免付抚养费”换取“放弃探望权”的协议是否有效?
无效。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因此,父或母探望子女的权利是一项法定的权利,这是与人身权相关的一项权利,不能因为离婚双主协议放弃对子女的探望权就丧失。这正如父或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一样,不能因为双方协商不要求对方抚养免除了抚养子女的义务,当需要抚养时,他(她)同样有义务抚养。因此,离异双方达成的以“免付抚养费”换取对方“放弃探望权”的协议无效。
三十六、离婚后,抚养方父或母要求对方增加子女就读贵族学校教育费的请求应否予以支持?
不能。根据法律的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父母应该支付子女抚育费、教育费等费用。但这些费用不是毫无限制可任意支取的。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抚育费,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十七、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能否变更?
可以变更,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变更子女抚养关系须具备以下法定事由:(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同时,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通过法定程序:(1)另行起诉;(2)协议变更。 当然协议不得违法和对子女成长不利。
三十八、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如何负担?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抚育费数额的确定。应考虑以下三方面的因素:一是子女成长的实际需要;二是父母双方的实际负担能力;三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有以下3种计算方法:①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②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③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抚育费给付的期限。抚育费的给付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特殊情况下,如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仍要负担其抚育费。
三十九、离婚后,子女抚育费能否变更?
可以变更,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抚育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抚育费的变更,是指父母双方离婚时已经协议确定或经判决确定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或母任何一方要求增加抚育费或者给付抚育费的一方提出要求减少或免除抚育费。而且在必要时,子女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变更抚育费的法定事由有以下几种情况:(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要求增加的。仅有此法定事由还不够,还需要父或母一方有给付能力,法院才能予以支持。同时变更抚育费还须通过法定程序:(1)另行起诉;(2)父母双方协商。无论是增加、减少抚育费,父母双方首先应该协商解决,如协议不成时,可诉请法院解决。
四十、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首先要看当事人是否对财产有约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且内容合法有效者,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对财产约定合法有效的条件是:①约定的主体要合法。约定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约定时,双方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责任能力人。②双方意愿表示要合法。双方的意愿应是真实自愿的,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骗、威胁、胁迫等手段,显失公平的约定也不得成立。③约定内容必须合法。约定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及社会公共道德,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凡逃避夫妻、父母子女法定义务的约定无效。④约定的形式必须合法。约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口头约定如双方承认的也有效。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约定,才能按约定处理。
如果夫妻双方无约定、有约定但双方有争议或约定内容不合法的,按法定的共同财产制来处理。对夫妻法定共同财产的分割,首先应由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达成协议解决。协议不成时,再诉讼解决。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再进行判决。无论是协议、调解还是判决都必须遵循夫妻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一般进行均等分割,但也要考虑结婚时间的长短,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以及财产的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四十一、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是非法同居关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双方当事人应承担如下法律后果:(1)法律认为他们的关系是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2)相互之间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3)相互之间没有扶养的义务。
四十二、什么是家庭暴力?妻子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有哪些保护途径?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妻子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有以下保护途径:(1)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3)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4)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而对于暴力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四十三、妻子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后,具体该怎么办?
妻子在遭受丈夫暴力后,最好在48小时之内及时到住地的派出所,请求他们开出验伤通知书,到指定的医院验伤,或到司法鉴定部门做鉴定,为今后找有关部门处理此事留下证据。同时,受虐妇女应学会自我保护,如在面对极其残暴的施虐者时,有可能出现被杀或被严重伤害的情况,要尽快离开家庭,到一个比较安全的地方暂时躲避,以免意外事件的发生。也可以利用社会资源,如各级妇联、工会以及社会开办的各种公益性的法律救援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公安机关等来调解此事。还可以寻求法律的保护,如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等等。
四十四、离婚时债务如何清偿?
离婚时如果有债务,应区分债务的种类而确定清偿责任。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如果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债务,例如为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治疗疾病、购置共同财产等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均有偿还责任,在离婚时以共同财产清偿。如果共同财产足以清偿的,具体偿还方式、偿还责任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如果是夫妻一方所欠债务,例如一方进行经营活动所欠债务,而该项经营的收益未用于家庭生活,为个人债务,由本人负责偿还。
如果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四十五、什么情况下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四十六、离婚时,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应注意哪些问题?
1、只能向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2、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3、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法律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