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注意:传播淫秽照400张以上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时间:2009-08-28 20:47:44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近日来,“艳照门”事件沸沸扬扬,很多网友也乘机通过各种方式收集“艳照”一饱眼福,甚至于有些网友还将其收集的“艳照”再私下传阅;而有些公司或个人看到的却是其中的商机,不惜利用“艳照”来吸引网友的好奇心以谋取私利,以身试法。您最忠实的朋友夏春德律师提醒您,在您有幸一饱眼福之后,切记千万不要再传播了,否则,您就要乐极生悲啦!记住:传播淫秽照片达400张以上的,要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1号)(下称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若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数量达到上述(1)的标准二倍以上的,则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如果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以上行为的,也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据报道:北京轻点万维电信技术有限公司负责WAP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为提高WAP业务的吸引力,避免被竞争激烈的手机增值服务市场淘汰出局,不惜用淫照吸引眼球,短短四个月就利用上传的28张淫秽图片赚得25万余次的超高点击量。近日,该公司的四名涉案人员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出庭受审。在本案中,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情节严重与否是以点击数为标准,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点击数达到一万的即构成犯罪,点击数达到5万以上的,则认定为“情节严重”,点击数达到25万以上的,就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这意味着本案的四名涉案人员的犯罪情节已跨入“情节特别严重”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涉案人员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1号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三条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  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其数量标准根据所链接的淫秽电子信息的种类计算。

    第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

    (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执业机构: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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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资信调查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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