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0-01 20:22:39 作者:夏 春 德 文章分类:新法解读
一、结婚应具备哪些条件?
结婚应同时具备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具体而言包括:
1、男女双方必须具有结婚的合意即男女双方本人完全愿意。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问题上的具体表现。
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即男方必须年满22周岁,女方必须年满20周岁。
3、男女双方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根据一夫一妻制原则,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需无配偶,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丧偶、离异者。
4、男女双方没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即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伯叔姑与侄、侄女,舅、姨与甥、甥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对于拟制血亲之间,法律未明文规定。
5、男女双方没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疾病以医学上的鉴定为依据,一般是精神方面的疾病和身体方面的疾病。
6、结婚必须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
二、禁止结婚的情况有哪些?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的。
三、什么是直系血亲?
直系血亲是指和自己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血亲,即生育自己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如父母和子女,祖父母和孙子女,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等。
四、什么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伯叔姑与侄、侄女,舅、姨与甥、甥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五、我国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有哪些?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至于哪些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可以借鉴《母婴保健法》的规定来判断,一般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包括爱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六、应当如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世界各国的法律均规定了结婚的程序,包括:仪式制;登记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而我国采用登记制,具体程序如下:
1、申请——必须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农村居民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城市居民向街道办事处或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进行审查。
3、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书。
七、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应当带哪些证件和证明?
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
八、哪些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条理》第十二条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自愿的;(三)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九、结婚登记可以由他人代办吗?
不能。《婚姻法》第八条和《婚姻登记管理条理》第九条规定,男女结婚的,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十、如果订了婚约,可以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吗?
不可以。结婚登记手续是成立合法婚姻关系的必备条件,我国采用登记制,只有经过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订婚约只是民间风俗,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十一、如果只办了婚宴,就成立合法婚姻关系吗?
不能。在我国只有经过结婚登记,才确立合法夫妻关系。婚宴也只是民间风俗,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十二、成年子女可以阻止丧偶的父母再婚吗?
不可以。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五项基本原则之一。婚姻自由是指每个人都有对自己的婚姻依法自主决定,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的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任何人、任何组织均无权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
十三、迫于父母的压力与不爱的人结婚,婚姻有效吗?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如果是子女受父母的胁迫而结婚的,属于该条规定的可撤消婚姻。受胁迫的子女如果要撤消婚姻,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消婚姻的请求。如果子女并未受父母胁迫,只是出于父母的压力,虽然不爱对方但又不违背自己的意愿的,婚姻有效且没有撤消权。子女受父母的胁迫而结婚的,在其婚姻被撤消之前,婚姻也是有效的。
十四、父母有权反对子女选择的婚姻吗?应如何理解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任何人都有按照本人的意愿选择对象、缔结婚姻和决定离婚的自由,完全自由,不受任何人的强制与侵犯。所以,父母无权反对子女选择的婚姻。当然,父母可以提供意见和建议。当然,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
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正确理解婚姻自由:(1)自愿、自主。(2)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3)合法。婚姻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滥用自由,它要求婚姻的当事人在自由地结婚和离婚时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符合法律规范和法律要求。一方面要坚持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另一方面又要反对草率结婚和轻率离婚。国家保障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当事人也要正确地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绝不允许滥用这种权利去损害家庭、子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例如:结婚自由但不允许和已有配偶的人结婚。离婚自由但绝不允许对子女不做妥善安排就离婚。
十五、 婚姻法规定了哪些禁止性条款?
《婚姻法》在总则部分即第三条规定了两条禁止性条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十六、女方要求聘礼,有法律依据吗?
没有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条对此做了明文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十七、定娃娃亲,受法律保护吗?
不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三条对此做了明文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而且还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十八、夫妻一方失踪后杳无音讯,另一方可以再婚吗?
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再婚。夫妻一方失踪后另一方如要再婚须满足如下条件之一:(1)起诉离婚后被法院判决离婚且生效;(2)依法宣告死亡。
十九、什么是无效婚姻?包括哪些情形?
所谓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的婚姻。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无效婚姻包括:(1)重婚的,即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者而与之结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婚姻当事人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十、先后两次与不同的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哪一个婚姻登记是有效的?
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前后两个婚姻均具备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先登记的婚姻有效,后登记的无效。如果其中一个不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的,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登记无效,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登记有效。如果先后两个婚姻登记均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两个婚姻均无效。
二十一、男女一起同居生活了多年,且有了孩子,但是没有领结婚证,受法律保护吗?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已经开始同居关系,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受法律的保护。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只有在1994年2月1日才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而在此之后开始同居的,都只能算未婚同居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
二十二、什么是重婚?法律规定了哪些情况算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可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具体而言,重婚包括如下情况:(1)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2)有配偶的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的;(3)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的;(4)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的。
对于重婚,我国法律是明文禁止的,不仅要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当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二十三、丈夫包“二奶”,对其行为如何认定?
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则构成重婚;如不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则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