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0-01 20:26:21 作者:夏春德 文章分类:新法解读
一、夫妻在家庭中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包括:(1)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自由;(3)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4)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义务包括:(1)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2)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二、女方出嫁后,可以不在男方家居住生活吗?
可以。因为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婚姻住所决定权。根据《婚姻法》第九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三、结婚后,男方入住女方家,男方父母反对,有法律依据吗?
无法律依据,男方父母无权反对。因为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婚姻住所决定权。根据《婚姻法》第九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四、孩子可以用母亲的姓氏吗?
可以。《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五、妻子想参加工作或社会活动,丈夫有权利阻止吗?
无权阻止。《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六、夫妻外出打工,爷爷奶奶有抚养孙子女的义务吗?
没有。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爷爷奶奶负有抚养孙子女的义务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1)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2)孙子女必须是未成年;(3)祖父母必须具有负担能力。
七、孙子女有赡养爷爷奶奶的义务吗?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孙子女在一定情况下负有赡养爷爷奶奶的义务。具体条件如下:(1)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2)孙子女有负担能力。
八、兄、姐与弟、妹之间在什么情况下有相互扶助的义务?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兄、姐对弟、妹有扶养义务:一是兄、姐有负担能力;二是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三是弟、妹未成年。
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弟、妹对兄、姐有扶养义务:一是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二是弟、妹有负担能力;三是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九、未成年子女可否向服刑的父母要抚养费?
可以。《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生活费的权利。如果亲生父母都因犯罪入狱,但并不因此免除抚养子女的义务,其依然要承担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如果抚养不了,那也只是抚养能力的问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十、超过父母的负担能力的抚养费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不能得到支持。从法律上讲,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但是在抚养程度上不是无限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十一、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法定夫妻财产制规定,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合法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十二、 哪些财产是夫妻一方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如下五个方面属于夫妻一方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三、在结婚前,女方的父母送了一套房子给女儿结婚用,该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父母在女儿婚前为双方购置房屋但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该房子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女儿的个人赠与,该房子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反之,女方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该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十四、夫妻间能否对财产进行约定?
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就是说法律允许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关系或某项财产收入做约定,即将婚前或婚后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或所得约定为某一方所有。
十五、男女可以在婚前对财产进行约定吗?
可以。法律对约定的时间没有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约定。
十六、夫妻间可以对哪些财产进行约定?
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作出约定,也可以对双方的婚前财产作出约定。但不得对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进行约定。
十七、夫妻间对财产的约定应当采用什么的方式?
夫妻财产约定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采用口头形式约定,双方均无争议的,应认定有效。
十八、夫妻约定财产和法定财产,何者优先适用?
应优先适用约定财产。《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这表明夫妻对财产的特别约定是具有优先力的。
十九、夫妻约定财产能产生什么效力?
(1)对夫妻双方的约束。《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即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内容的,对第三人有约束力。
二十、丈夫的个人借款,妻子有义务偿还吗?
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如果是丈夫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债权人向其妻子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如果丈夫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妻子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其丈夫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除外。
二十一、未成年人在学校致人伤害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损害,还是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只有在学校有过错时,才适当给予赔偿。
《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的规定,监护人在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承担的是一种无过错责任。无论监护人是否有过错,是否尽了监护责任,只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对他人的损害,他都应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监护人承担的无过错责任是可以减轻的,如果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在父母、配偶等将未成年子女或精神病人送进幼儿园、学校,或者精神病院的情况下,如果未成年子女或精神病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还是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在学校有过错时,才适当给予赔偿。
二十二、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有继承权?
没有继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等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之规定,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并施行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3条和《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如果生存的一方是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生存的一方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可以分得适当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