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录像系统中人像鉴定,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直接证据

时间:2014-04-10 17:16:11  作者:吴进春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本人2013年为一个故意伤害案的刑事被告辩护,被告人始终称自己不是殴打被害人的那个人,公诉人依据公安部某个专家的鉴定,认定监控录像中的那个殴打被害人的人,就是本案的被告。就连被害人也认定,被告人就是殴打他的那个人。

本人购买了华东政法大学老师写的《监控录像系统中人像鉴定问题研究》这本书,仔细研读,最终,明白了一个问题:录像鉴定,大多数是不可靠的。

而被害人的指认,就一定可靠吗?经过研读大量专业书籍,发现,司法实务中,被害人的指认,也会出现很大的错误,在《冤案何以发生  导致冤假错案的八大司法迷信》这本书中,就有类似案例。通过开庭询问被害人,我认为,被害人有很大可能出现辨认错误。

就在我指出公安部专家鉴定存在诸多不合符规范,提出重新鉴定后,很戏剧的一幕出现了。法院委托多个鉴定机构,这些专业鉴定机构都以录像无法鉴定为理由,不予受理。

就在这时,戏剧的高潮出现了。由于从录像中看到的,参与本案的至少有三个人,公安机关一直没有停止继续侦查,终于三个真凶抓到了。我的当事人终于被放了出来,此时,他在看守所已经被关了一年多,比起有些人,我的当事人是幸运的。

执业机构: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债权债务 常年顾问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吴进春律师 > 吴进春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