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快报》:安泰集团虚假陈述立案 两股民提出索赔28万元

时间:2016-08-10 17:11:21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近日,记者从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处获悉,他代理的第一批股民诉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泰集团 ,代码:600408)证券虚假陈述案已被太原中院正式受理,索赔金额合计284440.68元。        安泰集团未能及时披露资金占用行为          起诉资料显示:2016年4月20日晚,安泰集团发布关于《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证监会山西监管局查明,截至2014年6月30日,上市公司安泰集团公司被关联方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钢铁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12.20亿元;被关联方山西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房地产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25.64万元。截至2014年9月30日,上市公司安泰集团公司被关联方新泰钢铁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15.16亿元;被关联方安泰房地产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25.64万元。但是,在安泰集团公司2014年中期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中,未能及时、准确的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决定:对安泰集团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和罚款。

  两股民已提出索赔

  历史交易显示:2015年4月23日,安泰集团6.21元/股涨停价收盘,在2015年9月14日复牌后连续14个交易日跌停,到10月9日最低成交价仅3.05元/股,投资者损失惨重。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原告方先生,在2015年4月22日以5.6元/股买入安泰集团股票103600股,在2015年10月27日以3.17元/股卖出上述股票,经律师计算,可以索赔252728.01元(包括投资差额、佣金、税金、利息等)。

  原告吴女士,在2015年4月23日以6.15元/股买入13000股,在2016年4月1日以5.8元卖出上述股票,经律师计算,可以索赔31712.67元。

  第二批索赔正在准备

  “第一批已经顺利立案,我们目前正在准备第二批索赔,提醒符合条件的股民及时参与。”厉律师表示,在2014年8月22日至2015年5月5日期间曾买入安泰集团股票(600408),并2015年5月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股民,可以起诉索赔。只要买入均价高于3.72元,即便当前账户盈余也可以索赔买入均价与3.72元的差额损失等。

  股民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原件、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安泰集团打印到2015年12月底或全部卖掉之日)、联系方式。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的股民,律师将提供进一步诉讼文件。

  厉律师介绍,太原中院受理的第一例证券虚假陈述案是ST生化案,2016年5月太原中院一审判决首批ST生化投资者获赔118万元,这一胜诉案例极大的鼓舞了安泰集团股民依法维权之信心。

  《投资快报》发自广州

厉健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代理证券民事赔偿“东方电子”(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杭萧钢构”(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榜首)、“五粮液”、“佛山照明”等重大影响案件,为股民挽回损失3000余万元,接受七十余家新闻媒体采访七百余次。

电话:13958118283(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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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浙江 杭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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