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8-10 17:11:21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两股民已提出索赔
历史交易显示:2015年4月23日,安泰集团6.21元/股涨停价收盘,在2015年9月14日复牌后连续14个交易日跌停,到10月9日最低成交价仅3.05元/股,投资者损失惨重。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原告方先生,在2015年4月22日以5.6元/股买入安泰集团股票103600股,在2015年10月27日以3.17元/股卖出上述股票,经律师计算,可以索赔252728.01元(包括投资差额、佣金、税金、利息等)。
原告吴女士,在2015年4月23日以6.15元/股买入13000股,在2016年4月1日以5.8元卖出上述股票,经律师计算,可以索赔31712.67元。
第二批索赔正在准备
“第一批已经顺利立案,我们目前正在准备第二批索赔,提醒符合条件的股民及时参与。”厉律师表示,在2014年8月22日至2015年5月5日期间曾买入安泰集团股票(600408),并2015年5月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股民,可以起诉索赔。只要买入均价高于3.72元,即便当前账户盈余也可以索赔买入均价与3.72元的差额损失等。
股民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原件、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安泰集团打印到2015年12月底或全部卖掉之日)、联系方式。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的股民,律师将提供进一步诉讼文件。
厉律师介绍,太原中院受理的第一例证券虚假陈述案是ST生化案,2016年5月太原中院一审判决首批ST生化投资者获赔118万元,这一胜诉案例极大的鼓舞了安泰集团股民依法维权之信心。
《投资快报》发自广州
厉健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代理证券民事赔偿“东方电子”(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杭萧钢构”(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榜首)、“五粮液”、“佛山照明”等重大影响案件,为股民挽回损失3000余万元,接受七十余家新闻媒体采访七百余次。
电话:13958118283(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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