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华高科股民一审获赔8855万元 律师提示最新索赔

时间:2020-07-11 14:32:05  作者:厉健  文章分类:索赔征集

2020年7月10日,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风华高科)证券虚假陈述案传来捷报,广州中院一审判决被告风华高科向26位原告赔偿88555496.31 元,驳回部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长期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目前我们正在按最新索赔条件征集风华高科投资者索赔。
案情回溯,2019年11月24日,风华高科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广东监管局查明:一、风华高科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2015 年年度报告、2016 年半年度报告、2016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6年半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61,921,185.13元,占2016年半年报利润总额的比例为60.21%,占风华高科2016年年报的比例为 33.05%。二、风华高科未及时披露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广东监管局决定:责令风华高科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对李泽中等26人分别给予警告和3-20万元不等罚款。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起诉索赔。处罚决定公告后,全国各地陆续有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向广州中院起诉风华高科索赔。据公开报道的一审判决情况,广州中院认为,2018年4月28日、5月10日、5月18日、7月27日均不能确定为本案的揭露日,2018年8月8日应认定为本案揭露日。一审判决:一、被告风华高科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26位原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合共88555496.31 元;二、驳回部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证券虚假陈述揭露日认定是原、被告双方主要争议焦点之一,这直接关系到投资者是否符合索赔条件及赔偿金额,虽然风华高科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但对后续投资者索赔仍具有重要参考意义。”厉健律师称,索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支付。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身份资料复印件、证券开户查询单原件、对账单原件(2016年3月1日至2018年8月30日)、详细联系方式。公开资料显示,截止2018年6月30日,风华高科登记股东70719户。厉健律师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2003年至今,代理投资者起诉6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


执业机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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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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