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

时间:2012-01-11 11:29:47  作者: 侯宪春律师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所谓过失相抵,是指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过错时,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是过失相抵原则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辆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实际上是过失相抵规则在交通事故责任的具体适用。那么,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赔偿中是否适用此规定呢?答案是否定的。由于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应当认定为法定责任,其赔偿责任的大小并不以机动车一方的过错或责任大小为依据,因此,这里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指的是对超出保险限额以外的部分,根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并不能因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而主张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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