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1-21 10:20:50 作者:侯宪春 文章分类:栏目名称
《道路交通安法实施条例》第91条是对非逃逸事故做出的认定事故责任的依据,而第92条是对逃逸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1款“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的规定,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的重要补充,是事故责任认定的特别规定。逃逸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称之为“推定责任”。这里的立法本意指的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也不是必须可以减轻责任,换句话说,仍然可以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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