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1-11 11:48:36 作者:侯宪春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原告:刘某,男,汉族,成人,住xx县xx镇xx村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承担交通事故中对第三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款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09年月份,刘某驾驶自己刚买来不久的小轿车,在xx县xx镇xx村南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驾驶的车辆已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了机动车强制险,2009年12月刘某与受害方民事赔偿协议,xx县人民法院制作了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中确认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付车辆交强险赔偿款十二万元,刘某依法向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于2010年2月向xx 县人民法院出具了拒赔通知书,拒赔的理由是刘某在车辆出险时未取得驾驶证,原来刘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通过了取得驾驶证的各项考试和实践,驾驶证是在事故后三天左右发到刘某的手中,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责,并不是因为无驾驶证,即无证驾驶不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代理人经过认真的研究案情,查阅有关法院的判例,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支付赔偿金,车辆强制险时国家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以 法律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车辆这种高危险工具给第三者造成人身损害能够及时获得救济,具有社会公益属性。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与否,并不必以投保车辆驾驶员有无过错作为赔偿前提,刘某以依法缴纳车辆强制险,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