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是不是医疗事故? 传鉴定专家

时间:2007-08-02 20:46:39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一男子做了整形手术后变“鬼脸”,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5万

  本报记者康慧为您报道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为了消除脸上的疤痕,个体户王先生到甘肃省人民医院烧伤整形科做了整形修复手术。没想到手术不但没让他变美,反而变成了“鬼脸”。为此,他将医院告上了法庭。昨日,这起案件在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法庭最后宣布择日宣判。

  祛除疤痕反变“鬼脸”

  因幼时患病,王先生的右下眼睑处留下了一道不太明显的疤痕,且带有轻微外翻,追求完美的他分别于2004年2月12日和4月14日在甘肃省人民医院进行了面部扩张器置入术和右下眼睑疤痕切除术。手术后一年,他的右下眼睑疤痕更加明显了,且外翻更加严重,导致眼睛经常发炎,迎风流泪,甚至有人称他的脸变得像“鬼脸”,这不仅影响了他的工作,也影响了他的家庭,妻子为此经常和他吵架,最终导致两人离婚。在多次与医院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王先生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再次手术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万元。

  医疗鉴定专家出庭作证

  2006年8月25日,兰州市医学会受法院的委托,对王先生的手术治疗做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对此,王先生提出异议,并申请法庭传唤兰州市医学会专家出庭质证。昨日上午,本案在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理,兰州市医学会的三名医学专家首次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据了解,这也是兰州市首例医学会专家出庭作证的案件。

  法庭上,出庭的三位专家分别对王先生及其代理律师就鉴定结论提出的质疑作出了解释。王先生的委托代理人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林磊提出,鉴定事项是对该医院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患者的损害结果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但该鉴定结论答非所问。对此专家们称,结论并不是答非所问,因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中已经隐含了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答案。

  甘肃省人民医院辩称,医院对王先生所做的手术,完全符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和其他相关规章制度,根本不存在手术失败的问题。另外,王先生的诊疗行为发生在2004年2月和4月,如果要起诉,应该在2005年4月之前,目前该案已过诉讼时效。

  就本案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主任田国平律师。

  记者:医疗事故鉴定如果是到其他省市相关鉴定机构做的,当地法院是否认可?

  律师:只要是通过人民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不论是本省还是外省的,当地法院都是认可的。

  记者: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传唤相关鉴定机构出庭质证?如果他们不出庭,法律是否规定了相关的强制性措施?

  记者:法院在开庭或者审理期间都可以传唤相关鉴定机构出庭质证。出庭作证采取自愿方式,所以,如果被传唤方不出庭作证,人民法院也不能采取强制手段。发生医疗事故争议1年内提出处理申请

  主持人:康慧

  嘉宾:甘肃金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海鹏

  赵女士问: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专家由哪些人组成?

  律师答:做医疗事故鉴定的专家组一般是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1.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2.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牛先生问:在什么情形下,当事人可以申请专家鉴定组的成员回避?

  律师答:主要有以下情形:1.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3.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何先生问: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是否有时限?

  律师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张女士问: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般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出具鉴定书?

  律师答:按照相关规定,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果先生问:对鉴定结论不服,可在几日内提出再次鉴定?

  律师答:如果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亢女士问:医疗事故鉴定费用一般是怎么收取的?

  律师答:这要看鉴定结果,如果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如果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一方支付。如果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执业机构:甘肃金中浩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甘肃 兰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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