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时间:2007-11-14 16:52:03  作者:王勇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被上诉人李某因做生意向上诉人刘某借款10万元未还,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开庭时李某未到庭,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决李某偿还刘某借款10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履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李某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刘某,称他已还了刘某30000元,刘某起诉时未扣除,要求刘某返还30000元不当得利或从判决中扣除。庭审中李某举出了由刘某签字的30000元的收条,刘某予以否认,但未有相关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起诉时未扣除30000元,法院判决中包括了这30000元,刘某根据判决多得了30000元,构成了不当得利,判决刘某返还李某不当得利款30000元。判决送达后,刘某不服,找到王勇律师咨询,王律师经分析认为,本案不构成不当得利,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遂代理二审上诉。案情分析: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这是不当得利在法律上的规定,不当得利之债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是一方受益;(二)必须是使他方受损;(三)必须是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四)受益必须是没有合法根据。纵观本案,刘某没有获得利益,刘某通过法院判决,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使自己的损失得到弥补,而不可能从中获得利益。作为借款人李某没有受损,偿还债务是李某的义务,李某没有损失,刘某与李某不存在受益与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李某认为自己偿还借款是受损,刘某是受益,构成不当得利还需有“没有合法的根据”,而本案中这种“损”“益”是有合法原因的,李某与刘某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并且该借贷关系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确认,这种“损”“益”结果理应受法律保护,不存在不当得利问题。    退一步讲,即使法院判决李某偿还刘某10万元是错误的,因该判决已生效,并且该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未撤销该判决之前,也不构成不当得利之债。“债权人本于确定判决对于债务人为强制执行受领金钱之支付者,该确定判决如未经其后之确定判决予以废弃,终令判决内容不当,在债务人对于原执行名义之确定判决提起再审之诉予以变更前,亦非无法律之原因而受利益,自无不当得利可言。”(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三册,175页)。一审判决以不当得利判决刘某返还李某30000元,显然是错误的。

    二审法院采纳了以上意见,认为上诉人刘某根据生效的判决获得的权益,不构成不当得利,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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