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汽车上打架受伤,司机与其所在单位是否应承担责任?

时间:2009-06-16 17:35:18  作者:王勇  文章分类:交通事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乘客乘坐公共汽车,乘客与汽车乘运人之间形成了客运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在乘客购票至下车的运输过程中,负有安全运送义务,包括负有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的义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遇险的乘客,并应当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条包括:第一,损害发生在运输过程中,从合同成立时起至合同终止时止;第二,伤亡不是因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乘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因此,对运输过程中乘客在车上发生打架遇险时,司机应采取有效的制止或救助措施,如停车制止或报警求助等,司机在被害人要求停车时不予理会则违返了安全运送义务。对被害人因跳车致伤的,除该损害承运人能够证明是乘客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才能抵减或免除承运人的责任,否则承运人应对被害人跳车受伤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司机的行为属于执行职务期间的行为,应由其所在单位即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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