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十六周岁不构成绑架罪

时间:2007-12-09 09:49:35  作者:王勇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情:徐某今年19岁,刘某17岁,杜某15岁,三人均辍学在家,通过在网吧认识后经常在一起。因无钱上网,徐某与刘某、杜某预谋绑架一个中学生向其家人勒索钱财。2007年4月8日15时许,三人到一路口,将路经此处的中学生蔡某挟持至路边一桃园小屋内,以殴打、搜身等手段,劫取其现金31元,后询问其家庭情况。因费用不够,三人预谋后,由徐某在桃园小屋内看管蔡某,被告人刘某、杜某于当日16时许,到路上,以殴打、搜身等手段,劫取途径此处的中学生惠某现金48元。刘某、杜某回来后,与徐某于当日晚将蔡某带至市区某宾馆房间内。4月10日晚上,被告人徐某书写恐吓信后送至蔡某家门口,以不给钱就杀害蔡某相要挟,勒索现金2万元。被害人蔡某的父亲于4月11日早6时许在家门口发现两封敲诈信后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在一美容厅内将徐某抓获,根据徐某的供述,公安机关在某宾馆内将刘某、杜某抓获,并成功解救被害人蔡某。该案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以三人涉嫌绑架罪、抢劫罪,起诉到法院。本律师接受杜某亲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认为杜某未满十六周岁,其行为不构成绑架罪,向检察院提出了法律意见书。检察院采纳后,撤回了起诉,重新起诉时对杜某去掉了绑架罪名,只对其抢劫罪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刘某的行为均构成绑架罪、抢劫罪,判决徐某有期徒刑十年,刘某有期徒刑六年,杜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律师说法: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其范围并不包括绑架罪。杜某虽有绑架的行为,因其不够绑架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绑架罪,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想到的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是否负刑事责任呢?答案是肯定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绑架罪的规定,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该条中“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实质上是绑架和故意杀人两个行为的结合规定。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虽不对绑架行为负刑事责任,但仍应对故意杀人行为负刑事责任。因此,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  王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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