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3-07 14:29:46 文章分类: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05年,公安部督办的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某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构成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出王某某15年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王某某当庭表示不服,认为自己在侦查阶段遭受到了刑讯逼供,其口供记录的不真实,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自己没有进行强奸行为,也不是什么强奸未遂,自己由于与别人素有矛盾,为此受到了别人的陷害。被告人王某某经过朋友的介绍,委托我作为王某某的辩护律师对其进行二审辩护。
[二审辩护]
接受委托后,我依法会见了被告人王某某,了解王某某基本案件情况,并对其进行了细致的询问,之后,我又到法院调阅了全部的案卷,在阅卷过程中,从繁杂的案卷材料当中,经过认真审阅,找到了本案的突破点,在本案当中被王某某强奸(强奸未遂)的受害人证言当中有自相矛盾之处,并且与其他证人的证言也有相互矛盾的地方,最为关键的是现场唯一的目击证人没有出庭作证,在证人之间的证词有大量相互矛盾的情况下,无法排除强奸行为有受害人误告的可能性,为此,辩护人针对这一点,向二审法院法官充分说明这一点,希望可以引起合议庭的重视,调查查清这一重要线索。
由于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辩护人从案件的事实和现行法律出发,通过在案件当中找出案件的突破点,最后成功的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受到了与他所犯的罪行相适应的刑罚处罚。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合议庭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不构成强奸罪,只构成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一审的判决依法进行了部分改判,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