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来访登记记录》可否中断民事诉讼时效

时间:2011-04-25 08:18:15    文章分类:普法宣传

作者:胡波 |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 编辑:程学斌 | 更新时间:2011-4-21 9:46:13

  案例:2009年12月2日,李某未准备任何诉讼材料到某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起诉”,称:其妻于2008年12月31日在某乡卫生院就诊,在输液过程中死亡,现在来法院起诉,要求该卫生院依法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因不符合立案条件,该法院将其作为来访案件登记于《来访登记记录》,并告知李某准备法定的起诉材料再来起诉。甲准备好所需材料后,于2010年3月3日向前述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予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卫生院以李某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的)委托代理人认为:李某于2009年12月23日向人民法院口头起诉,向被告主张权利,并登记于法院的《来访登记记录》中,该案诉讼时效自此中断,故李某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卫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来访登记记录》不能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
  
  人民法院的《来访登记记录》可否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李某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的《来访登记记录》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李某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理由如下:
  
  一、李某向人民法院口头提出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事由。该解释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二、前述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即使李某在人民法院的《来访登记记录》中没有表现为“口头起诉”,也系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也应当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
  
  三、“提出请求”有多种表现形式,既可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形式提出,既可以向义务人提出,也可以向相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团体提出。李某以口头方式向人民法院对被告卫生院提出请求应当属于此种情形。
  
  四、如此处理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原意。“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不是限制、排除权利,而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不让权利长久地处于不受保护和不确定的状态。
  
  五、李某并未在法定期限内迨于行使权利,只因其不知如何获得公力救济才采取了“口头起诉”的方式。认定人民法院的《来访登记记录》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和李某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符合我国人民群众诉讼能力较低,法律知识较为匮乏和我国法律服务资源稀缺的国情。
  
  六、否定人民法院的《来访登记记录》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和认定李某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显失公平。
  
  
                                            编辑:程学斌| 中国法制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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