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5-18 20:14:26 文章分类:讲案说法
小洋曾因在某商场门前倒卖购物卡,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但小洋没有悔改,仍做倒卡生意。2010年8月,小洋从小勇手中购买了商场发行的价值80万元的购物卡(每张面值5000元,小洋自称该卡按九二折购买)。同年9月2日,小洋又从小勇手中购买了商场发行的价值189万元的购物卡(每张面值5000元,小洋自称该卡按九一折购买)。小洋持该批卡在商场消费,花去了大部分购物卡,但2010年9月3日下午再次消费时,被商场收银员告知该卡已经被冻结,剩余面值共55万元的卡全部无法使用。
原来小勇从商场办理购物卡时使用的是虚假支票,商场发现问题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冻结了小勇购买的未消费的购物卡。现小勇已经被逮捕,并交代了犯罪事实。小洋因购物卡不能使用,多次要求商场返还现金,均被商场拒绝。遂诉至法院,要求商场返还55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洋所持购物卡虽系商场发行,但该批购物卡均系从小勇手中所购买,小勇现因涉嫌票据诈骗被依法被捕,且小勇向小洋出售的购物卡系使用涉嫌诈骗案的票据所购买。因此,小洋与小勇之间的购卡行为系违法行为,且商场也未收取小洋的购卡款项。从小勇的陈述,商场提供的公安机关的函件以及小洋因倒卡受的治安处罚,法院认定小洋系专门从事倒卡人员。故小洋要求商场赔偿购物卡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最后,法院依法驳回了小洋的诉请。
宣判后,原告小洋提起了上诉。(文中人物系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