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4-27 19:15:08 文章分类:讲案说法
案情:
周女士与张先生系夫妻关系,1995年8月生育一女琳琳,同年11月,周女士与张先生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琳琳由母亲周女士抚养。现周女士诉至法院,称张先生以探望琳琳为名,多次到周女士家闹事,并强行接走琳琳,使琳琳无法正常生活、学习,要求中止张先生探望琳琳的权利。经法院查明,被告张先生离婚后,经常酗酒,近两年来,多次在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在周女士抚养琳琳期间,张先生经常因探望琳琳与周女士及周女士的家人发生冲突,还打伤过琳琳,且有妨碍琳琳上学的行为。现琳琳也表示不愿父亲再来探望自己。
判决:
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如果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权利。故对周女士诉请中止张先生对子女探望权之请求,应予以支持,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中止被告张先生对琳琳的探望权。
说法:
探望权,是《婚姻法》中新增加的一项制度。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从法理上讲,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探望权作为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只有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下,才应该受到限制甚至暂时被剥夺。那什么情况下属于中止探望权的事由呢?一般来说,探望方患有严重危害子女健康的传染性疾病的;探望方在探望过程中对子女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的;探望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或怂恿子女犯罪,可能对子女成长带来不良影响的;探望方有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行为的等等,可以认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同时,新《婚姻法》还规定了“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本案中,由于张先生患有酒依赖症,多次因探望其子女与周女士一方发生冲突,并打伤过琳琳,小张明确表示拒绝探望,理由正当,应尊重其意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