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4-27 19:19:21 文章分类:讲案说法
作者:海城法院 张海南 发布时间:2009-05-11 18:29:06
辽宁省海城法院近日对一起邮政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北省承德县支行赔偿原告姜连起人民币4000元,现已执结完毕。原来,原告姜某在当地的邮政储蓄所存了一笔钱,自己分文未取,可到储蓄所取款时发现少了4000元,多次和储蓄所协商未果,便一纸诉状将海城和河北的邮政储蓄所告上法庭。
原告姜某诉称,2008年我到我开户的被告海城市邮政局下设的八里镇储蓄所取款时,发现我的存款于2008年4月14日在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承德县支行下设的储蓄所被取走4000元。现存折在我手中,从来没有去河北取过款,要求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北省承德县支行赔偿存款4000元及相关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被告海城市邮政局辩称,整个储蓄合同无违约之处,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北省承德县支行辩称,我行在办理异地取款程序中无违约之处,本案系诈骗案件,应终止审理。另外原告的存款丢失是泄露密码造成的,我行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姜连起和被告海城市邮政局之间已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和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北省承德县支行形成事实上的存款机构的法定义务。被告中国邮政储蓄河北省承德县支行没有按照国家邮政局制定的《邮政储蓄全国异地储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即“储蓄网点要检查存折及绿卡的真伪性,营业员对异地储户持有的活期储蓄存折,应使用有邮政储蓄专业方位检测灯检验真伪,不使用邮政储蓄专用防伪检测灯对存折进行真伪检验,由此造成储户存款被冒领的,交易局要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中国邮政储蓄河北省承德县支行在他人持假存折办理取款时,违反业务操作程序,未尽到严格审查义务,其过错行为造成是原告存款被他人冒领的原因。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海城市邮政局承担责任认为,海城市邮政局再此过程中并无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责任。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承德县支行关于存款丢失是原告泄露密码造成的其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鉴于其办理该项取款中存在过错,且并非原告泄露密码,就必然产生存款被冒领的后果,故其对存款丢失应承担全部责任,关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北省承德县支行关于本案涉嫌诈骗,人民法院应终止审理的主张,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5】第七号批复中已明确规定:“因银行卡密码被泄露,他人伪造银行储蓄卡骗取存款人银行存款,存款人依其于银行订立的储蓄合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且本案尚未确定刑事责任主体具有同一性,而且,形式案件是否侦破,并不影响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故对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承德县支行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