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抚恤金的性质及分配问题值得关注

时间:2011-04-28 13:02:13    文章分类:文苑拾萃

死亡抚恤金的性质及分配问题值得关注

中原法院 王斌 申阳 张进  发布时间:2011-04-21 10:39:45

    死者死亡后,其所在单位发放的抚恤金是否属于死者的遗产,应当如何分配?在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这些问题也是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难点。法院如何正确适用法律,作出令人信服的裁判值得关注。

    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王斌、申阳认为,死亡抚恤金是国家或相关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给予死者家属一定金额的慰问金和生活补助费,含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而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由于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其是基于特定身份产生的财产权,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所以其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关于死亡抚恤金的享有主体,笔者以为,如果依据发放抚恤金的法律法规有明确的给付对象,或者相关单位对给付对象有明确的规定,就应当按规定处理;如果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则应当属于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共有财产。享有抚恤金的权利主体一般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配偶或直系亲属;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抚恤金原则上应当由有权享有的主体共同共有,但在具体分配上应当照顾死者生前抚养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亲属,这样才能达到抚恤金发放的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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