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讨薪靠证据 合同在手拖欠难

时间:2011-04-28 13:12:33    文章分类:讲案说法

维权讨薪靠证据 合同在手拖欠难

作者:翟晓丽 张秋翌  发布时间:2010-10-14 10:17:08

阅读提示:

    发包方和承包方口头订立的合同引发了纠纷,致使建筑工人的工资被拖欠。在相关部门的协调裁决之下,发包方承担了本应由承包方发放的工资,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宏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合同纠纷案,承包方祁某被依法判处限期给付工人工资款10万余元。

案情回放:

    2009年9月,祁某承包了辽阳某制造公司的土建工程承包项目,并招募工人到该公司从事建筑和装修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按照行业市场价格计算工资,并讲明该工程包工不包料,由祁某直接向工人支付工资。2009年年底,该公司与祁某结清工程款22万元,而祁某却未将全部工资支付给工人。被拖欠工资的工人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诉。宏伟区劳动仲裁院依法裁定该制造公司支付工人工资10万余元。

    随后,该制造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祁某返还侵占的10万余元工人工资款。祁某辩称,施工过程中的实际花费大大超出了工程预算,且原告公司实际施工时也使用了被告的部分材料。领取结款22万元实属无奈,不然连22万都得不到。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全面的履行合同的各项义务。被告祁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工人支付工资,致使原告某制造公司承担了本该由被告祁某承担的合同义务,被告祁某已经构成违约,应对原告某制造公司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法院依法判处被告祁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公司工人工资款10万余元。

法官说法:

    在建筑工程中,许多承包项目都是短期合作,有的雇工甚至按日计算工资,双方为了省事不签书面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虽然我国允许采用口头的方式订立合同,但是一旦某一方事后否认合同,就很容易产生纠纷,尤其是“按行业市场价格计算工资”等含糊的约定更容易在付款时产生分歧。所以口头合同只适合即时履行的情况,也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而事先订立详细的书面合同不仅可以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而且更可以使双方为了避免承担违约责任而积极的履行合同。

    在建筑领域拖欠工人工资的现象相对较多,因此工人们要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领取工资需要签字的工资表或领取酬金的收据,都是书面雇工合同的组成部分,都可以作为书面证据。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建筑民工可向四类主体要求支付工资。第一,向约定的支付人要求。第二,向分包人要求。第三,向总承包企业要求。第四,向业主要求。如果向上述四类主体要求后还未给付工资,可以向各地劳动执法部门举报,劳动部门的执法监察人员会帮助协调解决;也可以到各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去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不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总之要借助政府、法律的帮助,获得应得的报酬。 

    本案中的被告祁某属于劳务分包承包人,包工不包料,可以独立建立财务帐,由其直接向工人支付工资,而祁某和制造公司之间口头工程承包合同的纠纷不能作为拒绝支付工人工资的理由,因此被告作为劳务分包承包人应及时支付工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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