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各级法院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时间:2011-04-28 20:10:12    文章分类:普法宣传

 (1997年5月19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11次审判委员会通过)(节选) 

  一、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 

  (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案件 

  1、普通刑事案件,民事、经济和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3、经由上级法院依法指定或移送的刑事、民事、经济、知识产权和行政案件。 

  二、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一)中级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案件 

  23、是否应当授予发明专利权、是否应当撤销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实施强制许可、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专利行政案件; 

  24、不服海关处理的行政案件; 

  25、不服国务院各部、委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 

  26、外国人不服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案件; 

  27、港、澳、台人员不服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案件; 

  28、外商独资企业不服工商、税务、环境保护、城市规划等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 ; 

  29、国有大型企业不服停产、停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 

  30、区、县以上人民代表不服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案件; 

  31、不服罚款、没收财产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或其他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行政案件; 

  32、经由上级法院依法指定或移送的各类案件; 

  33、中级法院认为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或下级法院报请移送的案件。 

  三、高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一)高级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案件 

  8、不服罚款、没收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争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行政案件; 

  9、经由最高法院依法指定审理的各类案件; 

  10、高级法院认为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或下级法院报请移送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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