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需谨慎 抵押违法会无效

时间:2011-04-28 20:16:23    文章分类:讲案说法

 

民间借贷需谨慎 抵押违法会无效

作者:民一庭审判员 张伟波  发布时间:2010-12-06 08:51:17

【案情】:胡某与郭某系多年的好朋友关系,2009年3月6日胡某以和某厂做生意为由向郭某借款240,000.00元,胡某与郭某签订还款协议,协议中约定,胡某于2008年10月向郭某借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小写:240000元整),用于做生意投资,胡某向郭某保证于2009年6月30前还清全部借款,如不还将位于某厂技校下方的一座化工厂以及整体院落无条件归郭某所有,双方立据为证。胡某签名,证明人蹇某签名。借款届期后被告胡某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郭某提起诉讼要求胡某归还借款、支付利息并要求按照约定将位于某厂技校下方的化工厂及整体院落过户至其名下。

胡某辩称,认可24万元的借款事实,但是自己目前没有能力偿还,化工厂及院落属于自己和朋友共同所有,不能过户给郭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郭某与胡某存在借贷24万元的事实,郭某有权要求胡某归还借款。郭某主张将化工厂及整体院落过户抵偿欠款的请求,因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故判令胡某偿还郭某借款24万元。

【法官释法】: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为了担保借贷按期偿还,可以由借款人提供抵押物或者保证人等其他形式的担保。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欠款时,出借人可与借款人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拍卖或者将其变卖后所得价款由出借人优先受偿。

但是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前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故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胡某未能按期还款时,胡某将其化工厂及整体院落转让给郭某,系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条款,但是该条款无效不影响约定其他部分的效力。

【法官提醒】:出借人在给他人借款时,双方以自己的房屋、厂房、交通运输工具等财产作为抵押,并不意味着当对方未能按期偿还欠款时,出借人就直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双方当事人也不能在借款协议中作出上述约定。此外,在使用房屋等不动产做抵押时,当事人还应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方能依法设立。

【相关法律的具体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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