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学生损害赔偿案件学校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

时间:2011-04-29 12:41:29  作者:http://tslbqfy.hbcou  文章分类:文苑拾萃

未成年学生损害赔偿案件,是指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他人,学校未尽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具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由此可见,学校在未成年学生损害赔偿案件中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因此,构成未成年学生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了人身伤害事故,或者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致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事故;二、未成年学生因为学校的教育管理行为遭受伤害或者伤害他人产生损失;三、学校在实施教育、管理和保护行为时具有过错;四学校有过错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行为与学生自身或伤害他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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