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4-29 12:57:00 文章分类:讲案说法
这是一起令人心痛的感情纠葛,又是一起错综复杂的离婚案件。一路下来,案情可谓历尽波折,但又透着诸多常人不了解的法律规定。母亲是否可以代替昏迷的儿子离婚,儿子醒来后是否可以要求撤销离婚判决,离婚案件是否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是否可以重新划分……一系列的案情让人摸不着边际。
我们一同来看看下面这则案例。
案件编号WQ132
1号主人公:姜明 男 44岁 某大型国有企业 吊车工
2号主人公:张佳琪 女 40岁 某商场 营业员
3号主人公:童淑珍 女 75岁 系姜明之母
简要案情:
姜明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的工人,工作勤勤恳恳、兢兢业业,连续多年被厂里评为先进生产者。早年间,姜明经人介绍,结识了张佳琪,二人结为夫妻,膝下生有一子,现在外地上学。姜明为人忠厚老实,但长相有些丑陋。而张佳琪却是皮肤白皙、容貌姣好。婚后这么多年来,张佳琪一直对此耿耿于怀,“若不是当初我是农村户口为了进城,才不会嫁给你这个‘怪物’。”姜明每次听到妻子的埋怨总会嘿嘿一笑。姜明脸上是笑,心里却是苦。一天下班后,姜明由于劳累,加上又和张佳琪生了一肚子闷气,当晚突发脑溢血不省人事。家人发现后,立即将姜明送至医院救治。为此,姜明的众多亲属为其花费了大量医疗费用。可姜明的病情一直没有好转。就在这个时候,张佳琪一直对姜明不理不睬,而且还提出了离婚要求。众亲属纷纷指责张佳琪,可她依然坚持离婚,并来到法院立案起诉。姜明的老母亲非常气愤,认为这个婚早就该离,不然儿子姜明也不会落到这个下场。于是,童淑珍老人代替儿子出庭应诉。经过法院调解、审理,判决离婚。一场风波就此告一段落。可过了半年,姜明奇迹般地醒了过来,得知自己已经离婚后,非常埋怨母亲。姜明认为自己深爱着张佳琪,张佳琪也对自己有感情,母亲没有资格代替自己离婚,“离婚是我们两个人之间的事儿,别人干涉不了”,并要求撤销法院判决。还声称自己身体好了,就去找张佳琪复婚。数日后,姜明委托朋友准备聘请律师为自己办理一切法律事宜。
无论姜明与妻子张佳琪之间的离婚案是非曲直,都是他们之间的权利。本案中,关于姜明的母亲是否有权利替儿子离婚,许多朋友都会提出这个问题。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因生病、受伤等原因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可否提出离婚,提出后又该怎样操作呢?
我们先来看看相关的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也就是说,姜明在不省人事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阶段,其法定代理人童淑珍是可以参加诉讼的。在此过程中,应当由人民法院对姜明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丧失进行司法认定。这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中应有的前置认定程序。
人们常说,“世上只有妈妈好”。本案中,姜明的母亲童淑珍老人代替昏迷不醒的儿子参与离婚诉讼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在此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是不得申请再审的。姜明与张佳琪之间的离婚案件已经判决生效,数月后,当姜明醒来时要求撤销该判决,以母亲无权为自己离婚的诉讼请求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说到这里,很多朋友会认为童淑珍老人一直与儿媳张佳琪之间有隔阂,正好利用此机会拆散双方。对于这种观点我们姑且不论,单就如何更好地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方面,本栏目认为应当就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认定,例如在此类案件中,最好经过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程序,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再进行离婚诉讼审理。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要经人民法院宣告,但是经过人民法院的确认则更能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这一案件中,张佳琪与童淑珍老人都同意离婚,那么可以根据她们的要求,以双方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同时载明,其母自愿承担抚养姜明的义务。
说句题外话,如果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和好,法院则不制作调解书。除此之外,还有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及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法院是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
在这起案件中,如果姜明认为在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双方财产分割方面有问题,法律则赋予了救济途径。如果是已分割的财产有问题,那么则根据再审案件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立案再审;如果是未涉及、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则由当事一方另行起诉,而不是再审。
在姜明与张佳琪的这起离婚诉讼中,其代理人与对方均同意离婚,双方没有争议,法院也根据双方意见判决了离婚。但如果一审法院不准离婚的话,双方则可在期限内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相关的事宜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并调解。如若调解不成的话,则发回重审。
有句老话叫“家丑不可外扬”。好多离婚诉讼中,都涉及一定的个人隐私问题。对此,一般当事人都不愿意公开相关信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由此看来,离婚案件只能在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后,由法院决定是否公开审理。
提示:离婚案件的调解、二审及再审等法律问题很专业,具有极强的技术性。无论法律怎样规定,都是从保护大多数人的角度去制定的,合理性毋庸置疑。许多代为离婚的案件都是有着一定的家庭背景,可以说背后都是凄惨的故事,当事人很不容易。希望有着类似或者正在经历类似事情的人们,都能妥善处理好诉讼事宜,一生幸福。
(文中所有人物均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