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5-07 15:06:43 文章分类:讲案说法
李先生问:去年我处了个对象,今年3月按习俗给了女方1万元彩礼,并领取了结婚证,准备五一举行结婚仪式。4月,我在上班时被刀具切去了三根手指,造成了肢体残疾,女方想跟我分手,我要求她退还彩礼,可她不同意退还礼金。请问我能要求她归还彩礼钱吗?
答: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你的情况属于第(二)种情形,因此,彩礼还是可以要回来的,不过前提是以你们双方离婚为条件。
来源: 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奚天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