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码标价”加班费 低于法定属无效

时间:2011-05-07 15:07:30    文章分类:讲案说法

  近日,有读者咨询:“我们几个姐妹从农村来市里饭店当服务员, 所在饭店不同,饭店的大小也不同,天天早上八点上班,晚上十一二点下班, 中午不休息,没有周末,没有年节,加班加点更是家常便饭。加班不单发加班费,领导称都在工资里。近来年,在劳动部门的监督管理下,用工越来越规范,不少饭店都对加班采取了‘明码标价’,其中中午、晚上加班1小时5元,周末、周日加班1小时10元,法定假日加班1小时20元。现在我们的月工资一般都在1500元以上,饭店以这个标准给付加班费合理吗?”

  法律人士介绍,《劳动法》第36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劳动者工作时间修正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该法第44条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按上述法律的规定,该饭店服务员的月工资1500元,小时工资应当为月工资除以21.75天再除以8小时。即1500元÷21.75÷8=8.62元。平时中午、晚上加班1小时,加班费应为8.62元×150%=12.93元。周末、周日加班1小时应为8.62×200%=17.24元。法定假日加班1小时应为8.62×300%=25.86元。

  而饭店明码标价的加班费大大低于上述法定标准,属违法。其加班费应按法定标准,即平时中午、晚上加班1小时为12.93元。周末、周日加班1小时17.24元,法定假日加班1小时25.86元给付。(福臣)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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