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2-18 13:20:19 作者:李慧 文章分类:股权转让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上述规定在原则上认可股权可以作为出资方式的同时,也赋予了工商总局制定股权出资具体办法的职权。国家工商总局经过多年调研,于2009年公布实施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股权出资提供了现实依据。
根据办法规定,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反言之,权属瑕疵、权能不完整、存在转让障碍的股权不能作为出资,具体表现为:(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二)已被设立质权;(三)已被依法冻结;(四)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为了缩短投资人在实际缴纳出资前同时作为股权公司和被投资公司股东的期限,减少投资人滥用双重股东身份,利用同一股权进行多家公司投资的风险,办法对股权投资人的实际缴纳期限作出了较公司法严的限制。办法规定,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
股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是公司股东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所拥有的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享受财产利益并可依法转让的权利。允许投资人以股权出资,一是能够丰富股权权能,通过激活股东已往投入到公司所形成资产,增加股权利用的渠道,同时降低转让的交易成本,有效调动投资人的积极性,促进投资;二是通过资本链条的纽带作用,可以在维系投资人对原有公司和产业的影响力控制力的同时,实现投资向新的领域和产业转移,为企业优化产业结构,重组兼并,扩大规模,做大做强服务;三是通过促进投资创业可以带动就业,减轻社会就业压力,实现经济稳定增长。
不过,作为股权出资接受方,应该对股权的合格支配主体、股权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避免因股权瑕疵导致出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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